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和调整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3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16个罚款事项,调整17个罚款事项。取消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调整罚款事项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
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一直处于进行时。去年8月,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现在国务院再次取消和调整了33个罚款事项,体现了罚款事项清理理念和动作的延续性,彰显了政府为企业和民众持续减负的决心。
这两次罚款事项清理动作,清理的具体罚款事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清理的理念、目的、依据和背景等都是相同的。被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比如,对道路货运或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等在去年被取消,对父母或监护人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行为的罚款、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行为的罚款等在今年被取消。这些罚款事项被清理的目的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被取消的罚款事项都在三种情形范围之内——违反法定权限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管理的。而调整的罚款事项则遵循“三个严格原则”——严格依据上位法调整罚款数额;严格区分违法行为的情形,修改罚款数额的计算方式,确保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要求,将直接处以罚款调整为逾期不改正的再罚款。不论是取消还是调整,罚款事项清理都体现了对法治理念的尊重,体现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服务性,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顺应了纠正问题、规范行为的处罚宗旨,也有利于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有利于优化法律的落实效果。
国务院清理的罚款事项主要包含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而国务院是行政法规的立法主体,各部委局等国务院组成部门是部门规章的立法主体。国务院在印发清理罚款事项决定的同时,又给出了修改行政法规或修改、废止部门规章的时间表,从而确保了罚款事项清理动作在程序上的合法性,让清理动作上升为法治动作。
需要强调的是,相关罚款事项被清理后,并不意味着监管弱化了或放弃了。罚款事项清理动作对监管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涉及到的监管部门需认真研究探索罚款事项被清理后的应对方案,找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相关行为的可行路径,积极转换监管理念,增强监管的科学性、简约性和精准性,提升监管效能。
清理罚款事项成为连贯动作,成为一种治理趋势或减负趋势,彰显了法治理性,向企业和民众传递了更多信心。期待清理动作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并连同其他措施形成合力,真正传导到市场和民生的末端,充分释放规范行政行为、提升监管治理能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活力的效应。
文/李英锋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