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此次法规修废中最为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对部分罚款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增加不同的罚款档次,分类细化,并降低了部分罚款事项的起罚数额和罚款数额,从而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此举无疑将为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高质量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不少。充分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的基础,不仅需要在宏观政策上“打气”、在金融税收上“通气”,也需要在规范市场监管上“顺气”。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推动行政处罚更加公平公正,是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以罚代管、逐利执法、过度处罚等问题饱受社会诟病。究其原因,既有一些地方将罚没收入与执法经费挂钩,滥用行政裁量权的问题,也有某些法规制度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问题。这些法规或有失公允,或过罚不当,或存在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却采取罚款方法监管问题。因此,及时修废这些法规条例,不但能从根本上治理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问题,还能促进政府市场监管能力提升。
此次修废后的法规,取消和调整了一批不合理罚款事项,对部分罚款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增加不同的罚款档次,分类细化,并降低了部分罚款事项的起罚数额和罚款数额,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并取消了部分许可事项或者下放了许可事项层级,简化了有关手续和证明材料。这不仅让罚款规定制度设计更加科学,法律法规衔接更加有效,也将为提高政府服务便利化水平,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产生正面影响。
从源头上杜绝了“乱罚款”,需要有关方面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通过“强监管”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一方面,对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依规实施监管。运用好警告、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等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进一步从源头上杜绝“乱罚款”。
另一方面,坚持创新监管、高效服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经营主体存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督促其及时改正,完善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
这就要求我们坚持用新理念提出新思路、用新举措应对新情况、用新办法解决新问题。高效监管的目的是优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因此,高效监管必须在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上想办法,在创新便利措施上拿主意,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上下功夫。面对超大规模市场和层出不穷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仅靠单一的监管工具是难以监管好市场的,必须创新和丰富监管工具。比如,运用市场机制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完善内部举报人奖励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等等,都有助于增加监管工具的多样化选择,有利于提升监管效能。
顺“市”而为、应“时”而动,聚焦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信用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制度创新,完善市场监管的顶层设计和底层规则,方能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从而进一步加快经济稳中向好的步伐。
文/北京青年报评论员 栗玉晨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