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等代工组装假冒“传音”品牌手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在经营江苏某科技公司期间,雇佣被告人蓝某某、刘某、庄某某等人,在未取得“itel”“TECNO”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承接深圳某科技公司的假冒“传音”手机单机头组装业务,并在组装过程中为主板灌注隐藏“itel”“TECNO”商标标识的操作软件。期间,被告人蓝某某担任该科技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管理;被告人刘某担任组装厂厂长,负责具体生产工作;被告人庄某某担任工程师,负责为主板灌注软件。经审计,江苏某科技公司为深圳某科技公司加工、组装假冒“传音”品牌手机共计45.8万部,按深圳某科技公司出货销售单价计算销售金额近1065万元,被告人蓝某某、庄某某在职期间的销售金额共计60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蓝某某、刘某、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对庄某某适用缓刑,均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人蓝某某、刘某、庄某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罪名,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蓝某某、刘某、庄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刘某具有自首情节,王某、蓝某某、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蓝某某、刘某、庄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据了解,“传音”品牌手机在非洲等海外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上海传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我国境内对“itel”“TECNO”商标依法享有相关商标权利。法官表示,本案中,深圳某科技公司主营手机制造业务并供应国外市场,其中有很大部分生产的是假冒“传音”品牌手机。公司在接到国外客户订单后,组织各家供应链厂商为其提供主板、配件、软件灌装、手机组装等产品和服务,最后把成品发货至客户指定的仓库。在此过程中,深圳某科技公司作为产业链集成商,与多家诸如本案王某经营的江苏某科技公司的供应链厂商,在生产、销售假冒“传音”品牌手机的犯罪过程中分工明确,形成有组织、体系化的犯罪架构。该团伙的犯罪行为不仅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法院依法作出相应裁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