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大女儿欲继承父母名下房屋。3个弟弟妹妹出示“录像遗嘱”证明房屋归4人共同继承,却被法院认定无效。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王静律师代理的一件案件,对通过立遗嘱分配遗产,有一定借鉴意义。
齐先生和老伴徐女士育有4个子女,其中3个孩子在外地工作生活,大女儿和他们同城生活。他们晚年时,大女儿经常陪在身边照顾,让两位老人甚为感动。2006年3月,齐先生自书遗嘱一份,表明要将他们夫妻名下房产由大女儿继承。在书写遗嘱时,齐先生先写的“使用房屋”,后将“使用”涂改为“继承”。他和老伴在遗嘱上签字捺印,还找了两位证明人签字。2009年9月,在听到他人说遗嘱有时间效力后,齐先生又备了一份打印遗嘱,说明前述遗嘱内容,并由两位邻居作为见证人签字。2012年1月,徐女士去世后,大女儿继续精心照料父亲,父亲非常感动,于2013年10月又出具自书遗嘱一份,再次明确将他和老伴名下房产由大女儿继承。
2014年2月,齐先生去世,大女儿欲过户房屋,3个弟弟妹妹反对。他们拿出一份“录像遗嘱”,要求和大姐共同继承房产。“录像遗嘱”内容显示,2012年10月,齐先生宣读书面遗嘱,表示他和老伴名下的房产由4个子女共同继承。
3个弟弟妹妹还认为大姐出示的第一份遗嘱有篡改痕迹,不应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份遗嘱是父亲在母亲去世后所写,父亲意识是否清楚不能判定,这份遗嘱也应无法律效力。
为此,老人的大女儿找到李露、王静律师代理诉讼。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齐先生所立第一份遗嘱有夫妻签名捺印,涂改之处为齐先生亲笔所改,且改动后进行签名,其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遗嘱。齐先生打印的遗嘱确认第一份遗嘱内容,他和老伴签字捺印,并注明日期,系夫妻二人真实意思表达。齐先生所立第三份遗嘱时间为2013年10月12日,是其生前最后一份遗嘱。其他3个子女所提供录像拍摄日期为2012年10月16日,早于第三份遗嘱所立时间。依据《民法典》“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之规定,法院应以齐先生所立第三份遗嘱内容为判决依据。不出律师所料,法院判决齐先生夫妻名下房产由其大女儿一人继承。之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房屋现已完成过户登记。
律师表示,近些年,因 “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产生法律纠纷较多。为保障遗嘱合法有效,立遗嘱时必须遵守《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订立打印遗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页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也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并说明立遗嘱日期。
文/李东峰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