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是否完善,是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近期某地方证监局内部梳理投行内控现场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注意到有券商做债券项目时不仅低价承销,还违规承诺利率,甚至向发行人支付保证金。在监管部门人士看来,上述现象反映相关券商的债券内控存在问题。
近年来,各地方证监局、沪深交易所加强了对债券承销业务的监管。据证券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至少有5家券商在债券承销业务上“栽跟头”。
有券商给债销业务
支付保证金
证券时报记者从投行人士处获悉,在近期某地方证监局的内部监管案例资料中,提及有券商在做债券承销项目时违反多项规定。
具体来看,在监管部门对投行内控现场检查中发现,有个别证券公司的债券承销项目与发行人约定票面利率最高值、取得无异议函最晚日期,同时还存在按承销比例向发行人缴纳保证金的情况,实际承销费率也低于公司相关业务报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部约束线。
根据《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22年修订)》规定,承销机构不得以承诺通过内部审批及通过内部审批时间、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同时,在公司债券承销各环节均不得承诺发行价格或利率,不得将发行价格或利率与承销费用直接挂钩等。
而更受市场关注的是,在上述案例中,监管部门还提到承销商“按承销比例向发行人缴纳保证金”。
据监管部门内部分享资料,在围绕支付保证金问题上,相关券商向监管部门解释,承销费由牵头主承销商确定,公司仅为联席承销商,而牵头承销商也向发行人支付了保证金。监管部门相关人士认为,上述这种解释不能免责,这说明牵头主承销商及联席承销商均有责任。
此外,前述案例中提到的“实际承销费率低于券商内部约束线”,也违反了近年来新出炉的规定。据悉,早在2021年,中证协出台了《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要求承销机构建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如果公司债券项目报价在内部约束线以下的,承销机构应当履行内部特批程序,并向中证协提交专项说明,解释低于内部约束线的原因。
有业内人士表示,相关券商可能是为了争取优质客户而违反多项规定。北京一位券商固定收益业务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解释,实际操作中,券商为与客户达成更多合作机会,可能会在债券承销方面让利,来换取其他更高附加值的业务。尤其是对方如果为优质发行人——比如大型央企,则会相对更强势,承销商为拿下优质客户可能愿意做亏本买卖,甚至冒险“踩红线”,私下作出价格承诺。
此外,另有券商人士认为,行业内冲业务规模的现象也让券商陷入价格内卷。
监管加码
债销内控进行时
上述低价承销问题,反映债券承销业务尤其是承揽环节的内部控制需要得到加强。除此以外,债券业务的其他内控问题,也同样受到监管关注。
前述证监局还在现场检查时注意到,有的券商债券发行项目中,关联关系尽调核查不深入。又如有的券商合规风控管理不严,风险管理机制没有发挥作用,导致投行业务的风险企业、风险地域过度集中。
不只是上述证监局在开展投行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在交易所、其他地方证监局,也对券商的债券承销业务的内控予以重点关注。
日前,北京证监局对中信建投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称该公司在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三项问题: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质控、内核把关不严;二是工作规范性不足,个别项目报出文件存在低级错误;三是受托管理履职不足。
2月,上交所分别对宏信证券、川财证券书面警示,认为这两家券商的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对相关债券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受托管理履行不到位等。
今年1月,内蒙古证监局要求国融证券责令改正,称该公司债券业务存在两大违规问题:一是公司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中,个别项目未对发行人抵押备案程序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未持续跟踪并及时督导发行人披露与发行人偿债能力相关的重大事项;二是公司债券业务整体风险管控存在不足,个别项目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内核机制执行不到位。
同月,上交所对联储证券采取暂不受理公司债券相关申请材料2个月的监管措施,主要因为该公司存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部分项目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