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肥乡区东漳堡村的李伟,错背了六年的刑事记录未能消除。2月14日此事被媒体报道后,15日,河北邯郸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称,经协调邯郸市公安局、河北省公安厅,李伟名下背负的刑事记录已从河北省政法大数据办案平台系统消除。关于公安部追逃网上的刑事记录,也正在积极协调处理中。
又见公民背上“乌龙污点”记录,又见公民为撤销记录奔波多年、犯难。近年来,一些公民因重名、冒名等原因“人在家中坐,罪从网上来”,稀里糊涂地背上了吸毒、拘留、网上追逃、服刑等“污点”记录,尽管公安等部门早已查清了事实,澄清了误会,撇清了相关公民的违法犯罪嫌疑,甚至为相关公民出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但相关公民依然在公安等部门的办案系统中留下了“案底”,背上了“污点”记录。
“乌龙污点”记录大都具有一定的顽固性,公民背上“污点”记录容易,要撤销“污点”记录却很难。在不少情况下,涉“案”公民一直不停地找有关部门反映,可“案底”总是难以消除,往往要等到媒体报道、舆论关注或办案部门的上级部门介入后,公民的诉求才能以特殊处理的方式得到解决。这样的纠错机制显然是不正常的。
“乌龙污点”记录是一种负面的标签,会在涉“案”公民生活的某个节点跳出来,给公民带来意想不到的误会、麻烦、困扰,比如,公民在出行或在宾馆、酒店住宿时可能遭遇重点盘查,在就业求职过程中可能被拒,在其他一些环节可能被歧视,可能受到不公平对待,甚至公民的子女等家人也可能受到负面影响。“乌龙污点”记录损害了公民的名誉,降低了公民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可以说,“乌龙污点”记录也具有一定的错案属性,或者说也是错案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
近年来,公检法等部门持续开展了纠正冤假错案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也获得了社会的好评。尽管错误记录公民涉案信息不是典型的错案,但办案部门也有必要像纠正其他错案一样全面纠正错误记录行为。办案部门应结合公民诉求,增强主动查错纠错意识,基于事实高效处置错误记录信息,为被冤枉的公民建立一键消除“乌龙污点”记录机制,不能推推动动,甚至推也不动,拖延不办。
“两高一部”应进一步完善办案错误记录撤销机制,明确办案部门的纠错责任、撤销时限、撤销条件以及公民的救济渠道等事项,对于超时撤销“乌龙污点”记录的问题,还应有追责机制。这样,对消除公民的 “乌龙污点”记录就有了更清晰的制度指引,有了更刚性的制度保障。
消除“乌龙污点”记录不该成为公民的痛点、难点,也不该总靠媒体、社会舆论或上级部门的监督。公民走正常的渠道,就应该很容易、很快捷地摘掉本不属于自己的“污点”帽子,甚至不用公民提出诉求,错误记录信息的部门就应该主动撤销公民的错误“案底”。要达到这样的纠错状态,需要纠错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需要办案部门进一步强化纠错责任意识和公平正义保障意识,需要社会各界积极关注和监督。当然,办案部门还应在办案环节按照法律程序全面、认真、严格、准确、详细核查并记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这样就能从源头减少乃至杜绝错误记录行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文/李英锋
漫画/陈彬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