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该《条例》于2022年9月23日经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共八章67条。其出台施行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实现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条例》坚持首善标准,突出北京特色,聚焦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构建完善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保障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主体作用,特别是乡镇街道的重要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的热情,鼓励提供多样化的优质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丰富文化供给。
北京的公共文化服务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但也存在供给尚不充分、发展尚不均衡的问题。《条例》为解决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适用性欠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不健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可提供二十大项基本公共服务,为使其服务时间更符合需求,提高服务知晓率和参与度,《条例》提出了14项保障措施,如鼓励延时开放、错时开放、夜间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再如,将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提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其服务场所、网站、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开放时间、免费服务项目、收费服务项目及标准等信息”。
针对人才队伍专业化问题,《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应专业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为综合文化中心、综合文化室配备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人员,并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同时,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共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益性文化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
编辑/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