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炮制的“假官司”现形记
检察日报 2022-10-19 12:33

借款人说只收到756万元借款,可是出借人却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1300.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而且借款合同、银行流水、收条、委托付款函、还款承诺书等证据一应俱全。法院支持了出借人的诉求,借款人对此判决难以接受。到底谁在说假话……

扑朔迷离的借贷纠纷

2013年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某小额借贷公司与某置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小额借贷公司借款800万元给置地公司,借款期限为6个月,以年利率22.4%支付利息。两天后,置地公司按小额借贷公司的要求出具了收条,载明收到借款800万元,其中现金44万元,银行转账756万元。同年8月22日,双方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书》,约定将800万元借款期限延长至2014年2月4日。

2014年1月和5月,双方又分两次签订借款合同,分别约定某小额借贷公司借款220万元、280.5万元给置地公司,期限分别为2个月、3个月,均以年利率21.6%支付利息。收到钱后,置地公司同样出具了收条。

2014年6月12日,置地公司向小额借贷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共欠小额借贷公司本金1300.5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9月30日以前归还完毕。后因置地公司未按约还款,小额借贷公司遂将置地公司起诉至贵阳市中级法院,诉请置地公司返还1300.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诉请某机械公司对其中800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800万元借款确实是存在的,但其中的44万元是‘砍头息’,当时就直接从借款本金里面扣掉了,没有给我们。虽然合同上写的借款年利率为22.4%,但实际上高达66%。后来的两笔借款其实是由高额利息转化而成,并非真实借款。而且,这两笔钱的收款账户实际上是小额借贷公司指定的账户,钱款划入后不久就被转进了小额借贷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麟的账户中。从头到尾,我们真正借到的钱仅有756万元这一笔。”针对小额借贷公司的诉讼请求,置地公司辩称。

而小额借贷公司对此并不认同。该公司表示,置地公司出具的收条中明确载明了800万元借款已全部收到,虽然银行的交易记录显示只有756万元,但以借贷公司的经济实力完全具备向置地公司提供44万元现金的能力。针对后两笔借款,小额借贷公司则提交了置地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函,证明该两笔借款的两名收款人均是置地公司指定的,置地公司向小额借贷公司出具的该两笔借款的收条中也载明是指定他人账户收款。至于这两笔钱为何在划入指定账户后又转入了小额借贷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麟的账户,小额借贷公司解释说,这是由于那两个指定账户的所有人向陈某麟个人借了钱,把钱转入陈某麟账户就是为了还钱。为证明这一说法,小额借贷公司还提供了由指定账户所有人出具的说明。

贵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额借贷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交付借款转款凭证、借款人出具的收条等证据与相关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置地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额借贷公司提出的1300.5万元借款还本付息的诉求;由于起诉时已过担保责任期限,判决某机械公司对800万元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

面对中级法院的判决,置地公司无法接受,上诉至贵州省高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借款本金中所谓用现金支付的44万元无证据证实,不予认可,对其余本金及利息均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置地公司对该判决未申请再审,也没有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从诈骗案中发现虚假诉讼“影子”

2020年4月,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向贵州省公安机关交办某小额借贷公司人员系列诈骗案。贵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在参加案件调度会时,凭着职业的敏感,认为该刑事案件中涉及了大量高利贷民事诉讼,极有可能存在民事虚假诉讼,遂商请公安机关将相关线索移送检察机关。

贵阳市检察院经初查,发现案涉小额借贷公司自2014年4月至2017年7月间,在贵州省三级法院就多起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其中就包含了上述以置地公司为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我们发现,这些案件都很有规律:同一借款人有多笔借款,前一笔或几笔金额大,而之后的借款金额较小;前面的借款是直接转入借款人的账户里,后面的借款均转入了借款人指定的其他账户中。而指定的账户也比较集中,要么是小额借贷公司财务人员的账户,要么是小额借贷公司工作人员亲属的账户。此外,按照借款人所说的实际执行的借款利率所计算出来的利息金额,竟然与后一笔或多笔借款的合同约定本金金额大致相符。”负责承办这一系列案件的检察官魏莉介绍道。

魏莉进一步举例说,另一起吴某向案涉小额借贷公司借款的纠纷也是如此。2013年,某小额借贷公司借款100万元给吴某,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21.6%,实际执行的年利率高达60%。吴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小额借贷公司就与其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将吴某所欠的25万元高额利息转化为借款本金写入合同中,并要求吴某出具收条,收条上载明“今收到小额借贷公司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因本人需支付工程、材料款,特委托贵公司将此款转入张某伟的账户”。

“实际上,张某伟就是小额借贷公司财务人员陈某芳的丈夫。小额借贷公司先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麟的个人账户将钱转给张某伟后,再由张某伟个人账户把钱转回到陈某麟的个人账户中。一圈下来,吴某实际上一分钱都没拿到,却多了一笔25万元的借款。这就是小额借贷公司高息转本、虚构借款的伎俩。”魏莉说。

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查明真相

经充分研判,贵阳市检察院认为该系列案件存在虚假诉讼情形,遂向贵州省检察院进行了相关情况汇报,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梳理出了16条虚假诉讼监督线索。随后,贵阳市、县两级检察院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依职权启动了民事诉讼监督程序。

通过查阅法院诉讼卷宗、调取银行资金流水、询问当事人和相关证人,承办检察官查明,从2012年至2015年间,某小额借贷公司作为出借人,分别与多名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金额从数十万元至千余万元不等,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利率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但实际履行的年利率却高达48%至66%不等。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息时,某小额借贷公司按高额利率计算利息后,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息转本”借款合同。“借款”打入的所谓“指定账户”实际上全部是某小额借贷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小额借贷公司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账户,而进入“指定账户”的钱款最终均转回某小额借贷公司。

手握这些人为制造出来的一系列借款手续,某小额借贷公司陆续向法院提起一系列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并全部获得法院支持。其中,由贵阳市某区法院受理的14起案件中,一审均支持了小额借贷公司的诉讼请求,2起案件的借款人上诉后,贵阳市中级法院二审也均维持了一审判决。即便其中1起案件的借款人申请了再审,贵州省高级法院指令贵阳市中级法院再审后,法院仍维持了原判决。而由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的2起案件也均支持了小额借贷公司的诉讼请求,只有前述那起置地公司上诉案中,44万元“砍头息”因缺乏证据证实而未获得法院支持。

团体作战让“假官司”无处遁形

一家小额借贷公司,16件虚假诉讼,涉及三级法院,虚构债权金额高达5300余万元,相关刑事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全面掌握这些情况后,为防止信息泄露,贵阳市检察院决定将该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交由三级检察院的6名检察官组成专案组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办理。其中,由市、区两级检察院承办的15件,从立案到办结提出监督意见仅用半个月时间,办案难度和强度都是空前的。

“由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提供相关合同而不提供借款的其他证据,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此,为伪造关键的银行转账记录或交易流水等证据,小额借贷公司不但内部分工明确,而且有财务团队专门负责。”贵州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王倞介绍,为了保证虚构的借款能够及时转回,小额借贷公司会要求借款人拿其法定代表人或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作为收款的“指定账户”。但他们也担心借款人在诉讼时会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因此部分收款账户也确实与借款人有关联,但账户的银行卡、U盾、密码等都掌握在小额借贷公司手里。“手法如此隐蔽和专业,这就不难理解为何某小额借贷公司的诉求总能得到法院支持了。”

办案检察官还发现,某公司欠某小额借贷公司的一笔借款中,利息高达2050万元,形成的“高息转本”借款合同竟有5份,2份为400万元,2份为450万元,1份为350万元。小额借贷公司以5份合同等为依据,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额借贷公司本可以拿着5份借款合同提起一个诉讼即可,但按照当时的规定,标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一审应由中级法院管辖。小额借贷公司正是用这种刻意拆分案件、降低诉讼标的额的手法规避了管辖,使案件在基层法院得到了审理。”承办检察官金绍静说。

然而,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综合考虑该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涉案人数众多、影响较大、刑民交叉、个案诉讼有细微差别等情况,根据案件办理进程及级别管辖规定,经专案组对16件案件集中分析研判和制定精准监督方案,这些案件分别由区、市、省三级检察院受理并提出监督意见——贵阳市观山湖区检察院受理的12件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贵阳市检察院受理的3件中,其中2件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1件提请贵州省检察院抗诉;贵州省检察院受理的1起案件,向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截至目前,观山湖区检察院针对12件虚假诉讼监督案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均获法院采纳;贵阳市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均获法院采纳后,其中1件虚假诉讼监督案已经法院再审改判,某小额借贷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由贵州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的1件虚假诉讼监督案,已被发回重审,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1件目前尚在回复期。

合力打击和惩治虚假诉讼顽疾

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下,一些小微民营企业为了短时间内快速缓解资金短缺的压力而掉入高利贷、“套路贷”陷阱,由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时有发生,一些催收机构在催收债务过程中也往往夹杂暴力或“软暴力”手段,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实践中,高利放贷人明知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法定利率的高额利息得不到法院支持,但为非法获利,就另辟蹊径通过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让借款人再次出具借条和收条,甚至伪造银行流水等方式,使得高额利息从形式上表现为新的借款本金,并据此提起虚假诉讼。此类案件证据链条貌似完善,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不易被发觉和查处,不法分子屡屡得手后又进一步催化了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产业链的形成,不仅损害借款人利益,还严重妨害了国家金融秩序和司法秩序。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贵州省检察机关坚持贯彻落实最高检精准监督理念,积极能动履职,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虚假破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该省民事检察部门不断强化对虚假民事调解书、虚假司法确认书、虚假仲裁裁决和虚假公证债权文书等的依法监督,共提出监督意见1406件,其中提出抗诉33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067件。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领域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监督纠正了一大批发生在该领域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与相关部门合力惩治相关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移送普通刑事犯罪线索39件44人,追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刑事责任18人,移送职务犯罪线索28件28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2件12人,追究司法人员党纪政务责任20人,追究司法人员刑事责任13人。通过一系列有力举措,有效维护了社会信用体系和司法公正,助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取得了新成效,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进一步提升。

文/李波 朱宁 徐君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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