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记者今日(9月26日)获悉,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将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推动《规定》实施为契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相关负责人就《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记者:《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明显提升,食品产业获得长足发展。但同时仍存在企业未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职责任务不清晰、安全管控不到位等情况,导致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为推动真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制定了《规定》。
《规定》的出台,将推动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完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体系。有利于抓住企业关键少数,推动履职尽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利于监管触角深度延展,确保出了问题后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有利于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记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记者: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是否必须为专职人员?
答: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可以为专职或兼职人员。
记者:除了《规定》第五条明确的企业外,其他企业是否需要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名称必须叫食品安全总监吗?
答:《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类型。未达到食品安全总监配备要求的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如果企业已配备了符合本规定食品安全总监任职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不必改变原职务称谓,明确其为食品安全总监,履行总监职责。
记者: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数量有规定吗?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根据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建立健全本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记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制度?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工、停产后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记者:《规定》提出的《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企业是否需要按照统一的文件名称来执行?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文件名称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状况调整,但要确保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情况有记录、可核实。
记者: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未能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随机考核,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蔺丽爽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