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将其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并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开放区域、咨询电话。
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 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
公共文化设施怎么建?《条例》“立规矩”: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均衡配置、严格预留、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统筹规划、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公共文化设施不仅要“保量”,还要“提质”。市、区图书馆、文化馆应当达到国家主管部门评估定级一级标准;乡镇、街道应当建设综合文化中心,村、社区应当建设综合文化室。
《条例》为公共文化设施“保驾护航”,其中提到,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将其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建筑面积和设施配置标准不得降低等原则,进行重建、改建。
《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和移交配套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公共文化设施公休日应开放 鼓励延时、错时、夜间开放
《条例》突出“公共性”,明确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满足公共文化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联的收费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取费用的,由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最低时限。鼓励延时开放、错时开放、夜间开放。此外,公共文化设施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鼓励和支持学校等单位 将其文体设施向公众开放
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需要全社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也是如此,《条例》在鼓励社会参与方面着墨较多,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兴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场馆、书店、公共阅读空间等实体,以及通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提到,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将其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并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开放区域、咨询电话。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泽伟
编辑/崔毅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