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 引发市场恐慌哄抬物价行为将被从重处罚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5-11 18:01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今日(5月11日)消息,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受国际局势和疫情影响,部分领域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现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时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对经营者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从重处罚。

捏造商品供求关系紧张信息引发市场恐慌将被从重处罚

指导意见提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其他应当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处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罚。

认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关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问题,经营者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1.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2.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3.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4.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5.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6.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7.捏造、散布可能推高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认定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的违法行为

有下列3种行为:1.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2.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3.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会议、约谈、书面提醒等形式,公开告诫不得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单独告诫。

认定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

经营者有下列4种行为: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2.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其构成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蔺丽爽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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