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围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明确要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力度,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今年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近年来,该院受理的竞争垄断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2020年受理竞争垄断类案件184件,2021年达306件,增幅近66%,预计2022年竞争垄断案件的收案数量将超过500件。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知产法院今年审结的多起典型案例注意到,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如涉及头部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案件、涉及互联网领域新型商业模式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表示,为提高竞争垄断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该院在院级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中新设了“竞争垄断委员会”,并配备了竞争垄断专业审判团队——委员会和专业审判团队为案件审理共同发挥作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依法妥善审理竞争垄断类民事案件,加强互联网、大数据等新领域、新业态竞争垄断类案件审理,推动数字经济和科技创新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强化平台经济、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竞争垄断类案件的审理,强化公平竞争意识,明确司法裁判规则,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在依法加大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表示。
搭便车拉生意 “插件”平台不正当竞争被判赔100余万
以此次发布的“省钱招”插件不正当竞争案为例,域名为zhaopin.com的“智联招聘”网站系提供人才招聘服务的网站,由被上诉人某人才服务公司、某咨询公司共同运营。域名为sheng.mofanghr.com的网站亦为有偿提供求职者简历的人力资源网站,由上诉人运营。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其“魔方微猎HR圈”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智联招聘”字样,通过“省钱招”插件在“智联招聘”网站插入链接进行比价及获取简历资源,以及在“智联招聘”网站以虚假简历形式投放广告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上诉人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表明“智联招聘”经过被上诉人的长期经营和宣传,在国内招聘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上诉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智联招聘”字样,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混淆行为。
上诉人通过“省钱招”插件在“智联招聘”网站插入链接,进行比价及获取简历资源,截取了“智联招聘”网站的用户流量,破坏了被上诉人正常的商业经营模式,具有不正当性。上诉人在“智联招聘”网站以虚假简历形式投放广告,扰乱了“智联招聘”网站的正常经营。
据此,法院判决上诉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余万元。
专家点评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数字经济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面临的重要时代课题。”清华大学教授张晨颖分析说,此案判决澄清了互联网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的三个重要问题,一是明确了平台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提出竞争的本质是对交易对象的争夺。无论商业模式是否相同,只要具有相同的用户群体并在经营中争夺与相同用户的交易机会,均存在竞争关系。
二是明确平台“搭便车行为”减少了市场的激励、损害了创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是明确经营者宣传信息在损害赔偿证明中的推定作用。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承担基于宣传所产生的事实推定后果,相关宣传可以作为计算损害的依据。该案对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具有建设性意义。
软件公司获取微博数据被判不正当竞争 赔偿528万元
被上诉人某网络技术公司系新浪微博的运营方,为消费者提供基于用户关系的社交媒体平台。上诉人某软件公司通过运营的网页版鹰击系统和安卓手机端鹰击应用为其用户提供微博数据服务,具体包括获取、存储、展示和分析微博平台数据,并形成数据分析报告。
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擅自获取、存储、展示和使用微博平台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微博平台数据可以分为公开和非公开数据,对于公开数据,可以通过网络爬虫等自动化程序获取并进行二次利用,对于非公开数据,只有在采取合法正当手段的情况下方可获取。
此案中,在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合作关系,且不能证明采用的技术手段具备合法正当性的情况下,能够合理推定上诉人利用了技术手段破坏或绕开了被上诉人所设定的访问权限,从而获取微博平台非公开数据。
上诉人获取、存储、展示和使用微博平台数据的行为,干扰了微博平台的正常运行,给被上诉人增加了经营成本,并影响被上诉人对外授权并获得相关收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上诉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28万元。
专家点评
清华大学张晨颖教授认为,数据抓取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键在于抓取数据的性质和抓取数据的方法是否正当。平台的数据可分为公开数据和设置访问权限的非公开数据。
对于平台的公开数据,基于互联互通的精神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他经营者搜集、利用此类数据。但是对于已经设置访问权限的非公开数据,经营者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和存储的行为本质上利用了技术手段破坏或者绕开平台所设置的访问权限,此种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此案的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边界,完善了平台经济和数字领域竞争法的适用规则,进一步推动平台竞争治理的法治化。
“直播浏览器”中增加主播直播内容 被判赔500万元
被上诉人某国际网络公司认为上诉人某信息技术公司、某体育文化发展公司在涉案网站设置专题,对体育赛事节目的链接进行排列、整理,涉案直播浏览器全程、实时利用被上诉人网站的体育赛事节目增加主播直播内容、与观众互动,不当利用被上诉人网站的竞争优势,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户在涉案直播浏览器中观看体育赛事节目的基础上被默认增加不受被上诉人控制的主播直播内容,在某种程度上不当干扰了被上诉人赛事节目的正常播放,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若允许此种以“直播浏览器”的形式免费利用赛事节目资源并招募主播进行解说的经营模式存在,将导致没有视频平台愿意付费播放被上诉人的赛事节目,损害了被上诉人通过授权其他网络视频平台播放赛事节目而获得的经济利益。
涉案行为如不被规制,体育赛事节目制作方可得收益减少,将缺乏动力花费高额的资金获取体育赛事转播权,最终可能破坏体育赛事转播行业生态,贬损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据此,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孟雁北表示:任何具有创新性的竞争行为都应当充分尊重其他市场主体的付出,不得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需要从多个视角进行论证,如涉案直播浏览器是否获得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人授权、是否与体育赛事直播行业的惯常做法相悖、是否损害权利人的交易机会和可得利益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规制法,当涉案“直播浏览器”商业模式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该商业模式也当然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通过此案为创新的商业模式或经营方式的发展提供了规范和指引。
擅自开张的“西四包子铺”被认定不正当竞争
某饭铺创始于1921年,经公私合营更名为“西四包子铺”,经营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2001年,“西四包子铺”因历史原因暂停营业。被上诉人经授权取得“西四包子铺”品牌经营及维权的权利。
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开设的店铺擅自使用“西四包子铺”名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四包子铺”作为店铺招牌持续经营,经过长期使用和历史沉淀,已经形成较为丰厚的品牌价值,与其经营者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虽然“西四包子铺”在较长时间内未实体经营,但相关媒体报道表明,相关公众仍将该老字号积蓄的美誉度与其早年经营者相联系,其所享有的历史商誉、知名度以及潜在的商业价值仍持续存在,应当得到保护。
上诉人作为同地区同行业的经营者,在临近当年“西四包子铺”原址的位置,开设主营业务及字号相同的店铺,明显具有不正当意图,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商业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判决上诉人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消除影响并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专家点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表示,此案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西四包子铺”字号的使用权问题。二审法院通过认定被上诉人与“西四包子铺”的传承关系和历史渊源,一方面明确“虽然华天集团较长时间内未继续实体经营该字号,但该老字号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并不因此而当然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另一方面通过上诉人公司招牌上标有“记忆中的北京味道”字样认定其实施混淆行为的主观意图,最终确认上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此案背后是公私合营、体制改革等复杂历史原因导致经营中断的知名老字号如何保护其商号的问题,具有相当的典型性。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