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妇女权益,对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不断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意义重大。近年来,北京密云法院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护,依法公正审理涉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割、女职工及外嫁女权益保护等一系列热点难点案件。探索建立家事法庭,引入心理咨询师协助矛盾化解,充分彰显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司法温度与人文关怀。
妻子身患重病 丈夫请求离婚被驳回
1999年12月27日,谭某与妻子杨某登记结婚,2004年10月28日生育一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4月,杨某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之后,谭某两次起诉要求离婚,撤诉后又提起第三次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杨某身体患病,经初步检查结果为疑似癌症,需要继续治疗,谭某亦多次陪杨某就诊。
已生效的判决认为,谭某与杨某婚后感情稳定且育有一女。诉讼过程中,杨某身患疾病且未康复,其向法庭明确表示不希望解除婚姻关系。虽然谭某坚持离婚,但考虑到杨某尚在治疗期间,精神上多受煎熬,谭某作为其配偶对杨某有扶助的义务,在此情况下,谭某应当对杨某多加照顾与关心,帮助其尽快康复。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谭某的诉讼请求。
男方婚前隐瞒艾滋病 女方撤销婚姻获支持
2018年,林某与丈夫谢某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一子。林某在2020年4月偶然发现谢某服用不明药物,遂怀疑谢某患有严重疾病,后二人分居至今。林某调查发现,谢某于2014年5月8日被确诊为艾滋病HIV-1抗体阳性(+)。林某认为,谢某婚前故意隐瞒自己患有艾滋病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撤销与谢某的婚姻。
法院审理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艾滋病属于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应当视为其患有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谢某应将患病信息如实告知林某。谢某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林某病情,既侵犯了林某的知情权,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林某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故法院予以支持。
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男子被判少分财产
1996年2月28日,董某与丈夫王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7月,董某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7年5月,董某再次起诉离婚。经查,二人婚后购置一处房产。2016年4月,王某将该房产出售,获得卖房款165万元,其中26万余元用于偿还购房贷款,5万元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外债及支付中介费用,50万元由王某之子借用。扣除前述款项后,剩余房款83万元。董某主张依法予以分割,王某主张该83万元已用于偿还共同外债,但始终未予举证。
法院审理认为,董某与王某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对现有83万元卖房款存在争议。王某虽辩称已用于偿还借款,但举证不足,故对王某关于剩余房款已用于偿还借款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剩余房款83万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未经董某同意,无权私自处分,根据现查明事实,王某就其行为未举证亦未向法庭作出合理解释与说明,故王某之行为涉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行为,考虑保护妇女权益原则,在分割剩余房款过程中,对董某予以适当照顾,判决董某分得45万元、王某分得38万元。
土地承包期内离婚 女方依然享有经营权
1999年,卫某与丈夫张某登记结婚,200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离婚时未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承包土地进行处理。2001年,张某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村内土地、承包期限27年等事项。该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土地系2000年以家庭为单位分得,张某为户主,户内其他成员为卫某等人。因离婚后土地承包收益和国家补贴全部由男方张某一人享有和领取,严重影响了女方卫某的生活。2019年,卫某起诉请求确认其享有土地承包合同书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分之一的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涉案土地系由张某、卫某等人以家庭承包的形式共同承包经营。虽然卫某与张某已经离婚,但双方在离婚时未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处理,而且卫某的户籍一直也未迁出,卫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事实并未改变,其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应与张某享有平等的权利。法院依法判决卫某享有土地承包合同书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分之一份额。
七旬老太频遭打骂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延长
林某、侯某系夫妻,分别系刘某之子及儿媳。2021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林某、侯某多次前往刘某家中大闹,对刘某进行威胁、辱骂并致刘某身体受伤。
法院依照刘某申请依法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林某、侯某威胁、辱骂、殴打、骚扰刘某,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
2022年1月14日,刘某申请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儿媳仍然对其进行辱骂,儿子对儿媳的行为不予制止。法院调取了2021年双方的报警记录,显示自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刘某多次报警称儿媳侯某对其进行辱骂。
法院认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林某、侯某二人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所收敛,但存在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风险,故法院依法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
外嫁女无所居 有权分割父母遗留房产
葛某与妻子龚某共生育两男两女,1996年葛某去世,2008年龚某去世,在某村遗留北正房四间。2020年7月,葛某1、葛某2姐妹俩与两个哥哥就房屋继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审理中,葛某1表示妹妹葛某2离婚后无处居住,自己愿意将继承到的房屋全部赠与妹妹。她们的两个哥哥表示自己常年居住在父母遗留的房屋内,两个妹妹已经外嫁,没有继承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继承权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被告作为葛某、龚某之子女,依法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二被告提出外嫁女儿无权继承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依法判决北正房四间中西数第一、二间由葛某2继承,其余房屋分别由二被告继承。
女子无力抚养智残儿童 法院调解增加前夫抚养费
2011年5月18日,李某与前夫张某生育一女。2014年7月24日,女儿经诊断评估为疑似智力残疾儿童。
2016年11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因张某未按期给付孩子生活费及康复费,李某起诉要求张某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确定。孩子的情况较为特殊,除日常生活花销外,每月还要到市区进行康复训练,高昂的康复费用使得李某难堪重负。
经法官教育引导,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不仅支付了欠付的抚养费和康复治疗费4万元,还愿意负担今后每月的抚养费1200元、康复治疗费2000元。
婚内遭受家庭暴力 丈夫让渡居住权
1992年,胡某与女子宁某登记结婚,胡某系再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胡某经常威胁、辱骂宁某,对宁某实施家庭暴力。2021年4月,宁某起诉要求离婚,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认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经查证,胡某对宁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宁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胡某威胁、辱骂、殴打宁某。考虑到宁某离婚后既无经济收入又无固定居所,法院从尊重妇女劳动价值、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对胡某进行释明劝解,最终胡某自愿将部分房屋的居住权让渡给宁某。
女子妊娠期引产又失明 获5万离婚补偿
焦某与妻子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7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尚可,但在王某怀孕期间,因妊娠合并糖尿病等原因,导致腹中胎儿引产,双目几近失明。王某出院后一直住在娘家,此后,焦某既未探望过王某。
2018年,焦某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均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王某不愿再维持痛苦的婚姻,主动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是彼此之间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双方均应付出心血去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
王某在孕期因妊娠合并糖尿病等原因,导致腹中胎儿引产,眼睛几近失明,给其身体和精神带来巨大打击。王某遭遇如此不幸,作为丈夫的焦某,不仅没有给予王某足够的关怀与照顾,反而两次起诉要求离婚,使王某原本受伤的身心“雪上加霜”。
对于焦某的此种行为,法院予以强烈谴责。鉴于王某不愿再维系痛苦婚姻而申请离婚,经调解,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焦某给付王某补偿款5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