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员工午饭时喊同事喝酒,谁料酒后猝死。他的家属认为,公司、一起喝酒的同事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经过一、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方及共同饮酒的同事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于是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2020 年 9 月,刘某成为某公司的一名电工。10 月某日,尚处试用期的他,在午餐时和同事张某、姚某在公司里喝酒。酒后,同事突然发现在工位上坐着睡觉的刘某有些不对劲,赶紧拨打 110 和 120。
刘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原因是心跳骤停。他的家属认为公司对此意外存在过错,同事张某、姚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于是,刘某的家属来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打官司。
该公司在庭审时辩称,刘某并非因工作原因死亡,公司有规章制度,禁止员工在值班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刘某作为专业电工,所负安全责任重大,却放任自己,他自身存在严重过错。
张某和姚某也表示,饮酒的事是刘某提出的,他们并不想喝,但碍于同事情面才陪他喝。醉酒后睡着是人之常情,他们无法预见刘某醉酒死亡的后果。
鼓楼法院认为,该公司是否尽到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与刘某因酒后突发呼吸心跳骤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而张某、姚某虽然同饮,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他们有劝酒行为。他们不去打扰刘某睡觉,符合一般人正常处理方式。因此,被告均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鼓楼法院驳回了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后来,刘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法律规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有安全注意义务,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提醒、劝阻、通知义务;二是帮扶、照顾、护送义务。该案的两名共同饮酒人,与饮酒者为普通同事关系,且在共饮行为中已尽必要义务。若将饮酒者自身的过错强加到共饮人身上,既无法律依据,也有失公允。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