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熟人介绍,李女士让“朋友”刘女士为自己注射玻尿酸,结果因操作失误造成身体损害,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2月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刘女士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6080元。
李女士诉称,自己一直有做美容的想法,在一次聚会的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刘女士。刘女士称自己曾在护校上学,也曾在美容院工作过,具有从事美容的资质,建议向其额头注射玻尿酸。
经双方沟通,李女士于2017年冬天在刘女士家中接受了玻尿酸注射,并且支付费用。注射时刘女士称可能碰到了血管,所以打完针额头出现淤青。
几日后,淤青部位恶化,刘女士在家中帮李女士进行了溶栓处理,但并未好转,后刘女士为其退了款。为治疗额头伤情,李女士多次住院、进行门诊治疗,医院诊断为额部皮肤坏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赔偿医疗费3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交通费3000元。
被告刘女士未出庭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女士与刘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经微信沟通,协商确定由刘女士为李女士注射玻尿酸。2017年11月21日,在刘女士安排的地点,刘女士为李女士在额头部位注射了玻尿酸,11月24日,李女士额头注射部位出现溃烂,经刘女士处理未能改善。
11月28日开始,李女士至整形外科医院、附属医院门诊和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额部皮肤坏死、面部注射美容术后。李女士表示在本次事发之前,其亦曾经注射过玻尿酸,只是因为朋友介绍和价格便宜,其选择了刘女士为其注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考虑双方过错,对于刘女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宜判定为80%。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院考虑李女士就其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金额与其额部受损的关联性的举证情况,对于相应损失金额,酌情判定为医疗费3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李女士主张的交通费,证据不足,依据其诊疗情况,酌情判定为1500元。对于上述损失金额的80%,应由刘女士赔偿予李女士。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