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下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长期存在的征管“漏洞”得以修复。
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们认为,针对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取消核定征收,既有效打击了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行为,也进一步推动相关企业建立健全账簿与完善财务管理。核定征收虽常常遭遇不正当使用,但本身也为难以建立账簿的小微企业提供了征税渠道并减少相关税负。未来,随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核定征收料将继续收窄范围直到全面取消。
取消核定征收“伤”了谁?
近年来,高收入人员套用核定征收方式逃税的问题愈发受到税务部门重视。据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披露,税务总局早在本次《公告》出台前就已着手开展独资合伙企业查账征收试点,意在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的监管。
多位专家向记者指出,常见的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行为里,部分投资者就是以独资合伙企业名义进行权益性投资并凭借核定征收实现少缴税。例如,部分个人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或直接股权投资时,利润分红或股权转让所涉及资金额较大,就可能以独资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方式来降低税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系教授李明对证券时报记者说,《公告》实施后,个人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税负是否有变化,取决于是否组建了独资合伙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鉴于查账征收后一般应纳税额所得额总体更高,这一类人群实际税负总体将提高。“至于网上热议的个人以自然人身份炒房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目前来看不在调整范围内。”
“以投资或股权激励为目的,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票(多为限售股)或者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安排较为常见。”德勤中国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此类企业往往涉及金额较大的权益性资产转让行为。若对此类企业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税,并且所适用的核定利润率远低于实际情况,就可能导致核定征收方式下的个税税负大幅低于查账征收方式下按实际利润计算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此外,由于员工持股平台主要以合伙企业组建,员工在进行权益性资产转让时也不再能够凭核定征收来降低权益性资产转让行为的税负。不过,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记者表示,员工权益性资产转让所涉资金额度较小,对员工整体的税负影响较小。
在施正文看来,本次《公告》出台就是为打击采取不正当税务安排手段的高收入者,而非刻意针对某些行业、企业。《公告》的出台,是希望以此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
核定征收政策
料将继续收缩
实际上,在税收征管工作中,选取哪种征收方式完全由税务机关决定。普遍观点认为,近年来一些地方为“招商引税”,引进独资合伙企业并核定征收,造成了税源流失,也使得“特殊情况”才采用的核定征收遭到不正当使用。
一般情况下,投资人通过成立独资合伙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的所得,将作为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独资合伙企业在确定应纳税额所得额时将先核定应税所得率,再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目前,应税所得率根据企业主营行业来核定且各地标准不一,税率范围一般在5%~30%。由于被核定后才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税率,以独资合伙企业作为持股主体可以实现比自然人持股更低税负的方式来取得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限售股所得。
除个人股权转让的偷逃税问题外,在一些网红主播、娱乐明星的偷逃税案例中,也不乏通过将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并在“税收洼地”成立独资合伙企业来偷税的行为。
李明指出,核定征收较查账征收主要涉及应纳税额所得额的确定,核定征收通常按核定所得率计算所得,且将个人、家庭等支出视作成本,导致采用这一方式核定的所得一般远低于实际情况,由此导致实际纳税负担较低,一些逃税案也就由此而发。
施正文认为,税收征管原则上都应该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仅在无法进行查账的情况下出现。随着征管体系的完善,核定征收的使用范围还将逐渐收缩。
因此,对于企图依赖不规范的核定征收获得降低税负效果的投资者,德勤中国有关负责人建议,有必要借当前机会重新审慎核查相关安排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及时引入专业力量协助研判是否需要实施合理的调整。在未来的投资架构规划中,投资者也应摈弃对不当税务安排的依赖,避免由此而引发的潜在税务风险。
核定征收不等于偷税漏税
为解决核定征收被不正当使用的问题,早在2020年,税务部门就开始选取核定征收情况较多的地区进行试点,将符合一定情形的独资合伙企业调整为查账征收。2021年以来,税务部门还将收缩核定征收方式推进到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管理中,明确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虽然监管趋严,但多位专家向记者强调,核定征收不等同于“偷税漏税”,在许多小微企业还没有能力或无法建立账簿的当下,核定征收在确保小微企业合规纳税与减少小微企业税负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总的来看,核定征收是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过渡到查账征收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李明表示,随着信息技术如线上交易和电子支付的发展,各类交易的可追踪性大大增强,这为精准认定小微企业提供了便利,未来有条件基于实际经营情况和交易额等信息认定小微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仍可继续实施,甚至进一步强化,但未必是以核定征收的方式给予。
中办、国办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已明确表示,将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5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
施正文也认为,随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账簿技术、核算技术有望进一步提升。未来通过大数据、云计算,政府部门之间有望实现信息共享、交换,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金融机构信息有望汇总到税务机关,最终或能实现全面取消核定征收。
来源/证券时报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