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在全社会营造自觉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良好氛围。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5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在此次公开宣判的案件中,被告人虽没有直接从事信息网络犯罪,但却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谋取不法利益的情况下,为了所谓的“好处费”就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实际上是为网络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受害面,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案例一
2021年6月,被告人阮某某在逛街上时偶遇绰号为“牛三”的工友,在闲聊中“牛三”男子告诉阮某某若帮他去开通几张银行卡,每天在手机上动动手指转转账,就可以得到“返点”。
事后,阮某某将自己办理的3张银行卡卡号提供给“牛三”男子,并按照其要求将银行卡中收到的钱存入自己的微信钱包,再将微信钱包中的金额转入到其他指定的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每天从转出金额中收取2%的利润。经查,阮某某涉案的3张银行卡结算金额共计310169.82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1.被告人阮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依法追缴被告人阮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328.02元,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
2021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将其名下的六张银行卡交给好友谭某某使用,谭某某利用这六张卡在某App上帮助一个昵称为“好运来”的人进行支付结算,并获得相应转账流水额约0.2%比例的提成。
6月底,黄某某得知谭某某利用其银行卡进行帮助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支付结算后,仍继续同意谭某某使用其银行卡。在2021年4月至7月期间,谭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黄某某支付50元至200元不等报酬,共计3546元,经查,涉案六张银行卡结算金额11457185.68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1.被告人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对被告人黄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46元,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三
2020年10月,被告梁某某经老乡介绍认识了被告唐某某,在一次与唐某某闲聊的过程中得知收购别人的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密码、U盾和绑定电话卡)卖出可以得到2000元好处费。
事后,梁某某将收购银行卡“四件套”转售赚钱的门路告知被告人覃某某。不久后,覃某某以1500元收购了王某的一张银行卡“四件套”,并以1800元转卖给梁某某。梁某某又将收购的王某的银行卡“四件套”以2000元转卖给唐某某,唐某某最后将上述银行卡“四件套”转卖给其他人,得款2600元。
经查,王某的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进账流水金额共计378920.9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1.被告人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被告人覃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3.被告人梁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4.依法追缴被告人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追缴被告人梁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覃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5.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覃某某的手机(型号:V1838A)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四
2021年4月某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独自一人坐在钦州湾广场供电局对面的草坪时被一名陌生男子搭讪,并透露其如果卖一张银行卡给他可获得500元报酬。李某觉得自己正好没工作又着急用钱,就和该名男子约定第二天去银行办理新卡卖给他。
次日上午,李某就和该名男子到银行办理3张银行卡,并以每张卡500元的价格卖给该名男子。经查,上述3张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流水金额共计1416813.49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1.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五
2021年3月,被告人谭某某在网上办理信用卡时在手机下载了某App,在该App上看到了许多帮别人转账获利的广告,于是就点进一条内容为“回收银行卡五张800元,帮转账每天获利0.2%”的广告,随后就有一个叫“好运来”的人发来信息称,只要每天用银行卡转一些赌博的钱到指定的账户,就可以轻松赚钱。
次日,谭某某就陆续将自己和朋友的7张银行卡账号、密码以及网银登录密码发送给“好运来”,并按照其要求将上述银行卡收到的资金转出到指定账号,事后会根据每天的转账流水结算获取0.2%比例的提成。经查,上述涉案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流水金额共计16755196.43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1.被告人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谭某某持有的华为P40手机1台、华为P30Pro手机1台、OPPO手机1台、中国银行储蓄卡1张、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1张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3.对被告人谭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或银行账户的行为,均可能涉嫌犯罪。犯罪分子通过收买来的银行卡、电话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中的联络、收取被害人钱款,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警惕电信网络诈骗,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内容,不随意给陌生人转账、汇款、泄露银行账户及密码,切实增强防骗意识。
(记者 廖汨 刘畅 黄芍)
编辑/熊颖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