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车再“抵押”给他人,因犯合同诈骗罪获刑15年。出狱后为了偿还债务、赌博“重操旧业”。北青-北京头条记者9月26日获悉,该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胡某于2005年至2006年间,以租赁汽车为名,采取支付部分租金的手段,先后诱使100余人逾期签订租赁合同或达成口头租赁协议,骗取上述人员汽车100余辆,价值500余万元,其中绝大部分被胡某“抵押”给他人。2007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7年胡某刑满释放后,又于2020年6月至11月间,以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取得高息回报为由,骗取5名被害人共计15万余元。
同时,2020年7月,胡某在租借朱某京牌车的过程中,瞒着朱某将车辆处分给他人。
2021年1月15日,胡某接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中,胡某表示,自己2020年就职于北京某饭店,担任外卖部主管。因经常需要给企业送外卖,才以5000元每月的价格租用了朱某的车辆。后来,因为自己无力偿还从5名被害人处“借来”的钱款,同时,其用手机进行赌博又经常输钱,便想到将朱某的京牌车进行抵押,以此进行“周转”。
“当时我就根据小贷公司的广告打电话给他们,问不是本人本户,能不能做抵押。对方说能做,且什么材料都不用,就是手续费高一点。”胡某称,后来他与对方约定在一地铁站附近见面。“我们是在一辆车上签的合同,他们让我签的是个‘空白合同’,很多内容不让我看,就让我签字。”胡某表示,当时双方约定借条写的是6万元,但实际到手只有4.3万元,另外1.7万元都作为手续费和利息。
胡某在法庭上坚称,自己只是想将车进行抵押,一个月后就赎回,不知道对方让其签的其实是一份车辆买卖合同。而这一切,车主朱某都被蒙在鼓里。
随后,小贷公司将车款转给朱某后,胡某又向朱某谎称,钱是公司会计打错了,让朱某扣除5000元租车款后,将剩余款项转给自己。而这些钱款,后被胡某用于还账、赌博及个人消费使用。
“他跟我说是单位要租我车,但后来饭店说根本不知道这回事。”庭审中,朱某表示,因其与胡某认识多年,且胡某在前几个月一直都有按月给其租车款,自己便没有怀疑过。
因认为自己的车价值11万左右,所以银行账户收到钱时,朱某完全没想过这笔钱跟自己的车有什么关系,“因为我车肯定不能只值6万块钱吧。”
胡某的辩护人表示,从主观心态上看,胡某在租车的事情上,没有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情况,租车时并不具有主观上的诈骗故意。后期抵押也是对方公司隐瞒、强迫他签的买卖合同。
公诉机关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之后,5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胡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胡某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该案未当庭宣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