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警示函,紫鑫药业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11月-2019年2月,紫鑫药业发生9起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担保金额合计3.4亿元,上述对外担保均未履行决策程序,并迟至2021年8月7日履行披露义务。紫鑫药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项相关规定,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规定。紫鑫药业时任董事长郭春林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紫鑫药业重大诉讼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11月-2021年2月,针对上述对外担保,债权人均已提起诉讼,部分诉讼已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公司迟至2021年8月7日公告上述事项。紫鑫药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相关规定。紫鑫药业董事会秘书张万恒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吉林证监局表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紫鑫药业、郭春林、张万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吉林证监局同时要求,紫鑫药业及有关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的违规担保事项进行自查清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尽早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排查公司存在的重大诉讼事项,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质量。紫鑫药业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吉林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