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获悉,自今年8月1日起,山东省将实施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
(一)1年内因违法被立案查处累计达到3次(含)以上或伏季休渔期间违法被立案查处2次(含)以上的;(二)违反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或敏感水域作业的;(三)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情节严重的;(四)非法买卖、出租、转让或借用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或者涂改(抹)、套用或伪造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证书或电子身份标识的;(五)被查获的违规渔船,不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或逃逸、威胁、恐吓、妨碍、阻挠或暴力抗拒渔业行政执法检查的;故意采取虚假、欺骗等非法手段影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正常行使公务的;(六)擅自改变渔船作业类型、作业方式的;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建造或更新改造渔业船舶的;(七)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被召回,未按规定时限回港的;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使用他人渔船在港冒名顶替的(双方渔业船舶均列入);(八)未按规定安装、擅自拆卸或关闭、屏蔽、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将其他船舶的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安装在自己渔船上,或者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或航行作业信息或AIS识别码的;(九)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拒不执行停航整顿或者禁止离港决定的;(十)造成较大以上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逃逸,或造成重大渔事纠纷负主要责任的;(十一)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或科研调查文件的;(十二)违反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三)其他应当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的情形。
列入黑名单的渔船管理期为3年,管理期内不予办理更新改造手续;不予受理赴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申请;不予转报其所属公司远洋渔业作业项目申请;扣除当年度100%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不得参与海上科研调查、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参与政府及军事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此外,列入黑名单违规渔船所属企业、渔船所有人、渔船经营人管理期内不得享受各项惠渔政策,不予受理其各类涉渔项目(含建造和购置渔船)申请。同时,渔船及所属企业、企业负责人、渔船所有人、渔船经营人、船长的行政处罚信息,将作为失信记录通报相关部门。
自《山东省列入黑名单渔船通知书》下达之日起算的3年管理期内,未发现违规渔船黑名单列入条件之行为的,自到期之日起自动解除,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按规定将黑名单渔船所属企业、企业负责人、船舶所有人及船舶经营人信息在失信单位名单中删除。管理期内再次发现违规渔船黑名单列入条件之行为的,管理期重新计算。对列入黑名单的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监管,每半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对应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而未列入、不应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而列入、未到期提前解除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其相应责任。(总台记者 陈恺 李秉禅)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