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对于仲裁机构是否应该与行政机关脱钩,各方观点不一。
据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刘岩介绍,学者中的主流观点是成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彻底脱钩,避免受到各方面的干扰,保证地位独立公正,确保其公信力和权威性。也有观点认为,体育仲裁应该隶属于行政机关,或隶属于综合性体育社会团体。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刘岩
刘岩个人主张体育仲裁机构保持独立地位。他说:“我强烈支持体育仲裁机构与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完全不挂钩。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指挥、干涉体育仲裁,既不符合仲裁的基本逻辑,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宏俊认为,中国体育仲裁宜借鉴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的经验,建立独立仲裁制度。CAS于1984年作为国际奥委会的一个下属机构成立。1994年,CAS为在国际体育界树立权威而进行了改革,确立了独立地位。马宏俊说:“如果中国体育仲裁机构隶属于行政机构,其独立性和中立性将会受到质疑。当年,CAS也是为了避嫌而从国际奥委会内部剥离,确立了独立地位。”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标志
“一些体育组织内部设有执行性质的部门。对于出现的纠纷,他们直接组织去调查、处罚和执行。运动员如果有委屈也无处可诉。所以说,仲裁机构一定要独立公正,必须要在体育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之外才可以。”马宏俊说。
中国有关现行法律也对仲裁机构的独立地位有所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其中强调要切实“保障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文件表示:“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任何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属单位。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支持仲裁委员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不得干预仲裁裁决,不得干涉仲裁委员会日常业务工作。建立领导干部干预仲裁裁决、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业内专家认为,这些法律和文件应当对将来建立的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有法律约束力,以确保仲裁机构的独立地位。
现在国内已储备了一批具备执行独立体育仲裁能力的专业人才。马宏俊说:“在人才方面,应该说我们并不落后。我们有在CAS担任国际体育仲裁员的。那里的仲裁员是换届的,我们有些已经卸任了,又有新的补充进来,前前后后已经达到两位数了。现在国内有不少人想做体育仲裁员,到时肯定会有一些培训。应该说,当我们体育仲裁制度确立的时候,不会缺乏专业人才。”
文/新华社记者 马邦杰 王镜宇 卢星吉
编辑/徐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