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4-06 14:49
教育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4月6日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对采集的学生个人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
《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学生的人格权益: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学生的规则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
此外,《规定》第九条明确了学生的自由保障: 学校应当保障学生在校期间言行的自由,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除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需要外,不得对学生的言行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雷嘉
编辑/谭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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