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虚假陈述 被法院罚款5000元
南国今报 2021-03-25 14:16

潘某福拿着有潘某民签名及指印的一张借条将其告上法院,潘某民否认并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论显示,签名是潘某民本人所写。潘某民又称该借款是他在醉酒情况下书写的赌债。近日,潘某民因虚假陈述,被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处以5000元罚款。

2019年12月1日,潘某民向潘某福借款3.1万元,并写下借条。借条上有潘某民的签名、手写的身份证号码及按下的指印,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因潘某民未按约还钱,2020年8月13日,潘某福将其告上南宁市兴宁区法院。

法庭上,潘某民否认借条中签名、书写的身份证号码及指纹的真实性,并申请司法鉴定。在比对送达回证、庭审笔录等诉讼材料中潘某民的签名后,法官多次向潘某民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但他依然坚持进行笔迹鉴定。

随后,兴宁区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多项证明的真伪性进行笔迹鉴定。除检材中指纹印油过重、纹线模糊等无法鉴定外,借条中潘某民的签名及身份证号码,经鉴定为其本人所写。

该案再次开庭时,潘某民又辩解称,该借款为赌债,是他在醉酒情况下书写。法官对此进一步核实调查时,潘某民以证据已经灭失为由,当庭提出进行相应调查取证的申请。

法院认为,潘某民在清楚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均坚持进行笔迹鉴定,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并不稳定及明确,对其陈述的事实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并不具备合理性。潘某民的一系列诉讼行为,明显具有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以及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

庭审中,潘某民以证据已经灭失为由当庭提出相应调查取证的申请,其行为构成拖延诉讼。潘某民的虚假陈述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据此,兴宁区法院对潘某民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潘某民已主动交纳罚款。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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