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俞惠荣被执行死刑!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5 16:47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被告人俞惠荣故意杀人一案,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向俞惠荣进行了宣告,并于2021年1月25日下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俞惠荣执行了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俞惠荣会见了近亲属。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
2018年8月,被害人邓某某(殁年63岁)多次向罪犯俞惠荣催要俞惠荣未按期偿还的借款。同月23日7时35分许,俞惠荣谎称去找人借钱还债,驾驶浙EBM361号小型普通客车带着邓某某从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出发,先后行驶至浙江省德清县、杭州市余杭区、海宁市许村镇等地兜转。同月25日凌晨,俞惠荣驾车行驶至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大道新天路路口北侧道路附近时,在车内与邓某某发生争执,俞惠荣用其放在车上的一根绳子使劲勒邓某某的颈部,致邓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当日下午,俞惠荣伙同其父俞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将邓某某的尸体掩埋于海宁市许村镇庄湾村杨家湾25号南侧树林地里。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
被告人俞惠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俞惠荣欠债不还并将催要欠款的被害人邓某某杀害,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俞惠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编辑/马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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