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世纪90年代开始,林镜泉通过在佛山市三水区经营渔港、夜总会、洗涤用品厂,积累经济实力,并招揽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0年开始,该组织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大肆非法开采河砂,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形成对涉案流域河砂开采行业的非法控制。自2009年起,该组织又与其他团伙勾结,在北江干流清远河段大肆非法开采河砂,共同非法获利超10亿元。
该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组织卖淫、串通投标、非法采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敛取巨额财产,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以及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镜泉等人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林镜泉应当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对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三年。
法院还认定,林镜泉等9人共同实施非法开采河砂的侵权行为,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当地生态的损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毛一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