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门地产借款1.4亿元逾期未还 被列入被执行人
中国网 2020-11-17 22:06

近日,本网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名门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名门地产”)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高达1.4亿元,立案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据了解,此次名门地产被列为被执行人,源于其与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名门地产向中牟农商行借款1.4亿元逾期未还,被该行诉至法院。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名门地产有限公司、孙群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7月14日,中牟农商行与名门地产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4000万元,期限是2017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14日,贷款利率是月利率6.5‰,逾期还款时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利息,按月结息,每月第20日为结息日,不定期还本,并由孙群堤提供保证担保,由河南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名下位于郑州市××水路××楼××号房屋(房产证号:11××**)提供抵押担保。

中牟农商行根据名门地产的《客户提款申请书》(受托支付)发放贷款14000万元。之后名门地产按月偿还利息,2019年7月12日,中牟农商行与名门地产、孙群堤、兴达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展期6个月,即借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1月14日,总借款期限是30个月。仍由保证人孙群堤仍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兴达公司仍提供抵押担保。

2020年1月14日,中牟农商行再次与名门地产等三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展期6个月,即借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7月12日,其他约定与第一次《借款展期协议》一致。  然而此次展期协议签订后,名门地产没有按时支付利息,2020年7月12日借款期限届满,名门地产亦没有偿还本金和利息。经中牟农商行多次催收,三方都无法还款,于是中牟农商行诉至法院。

最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郑州名门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14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起按照《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20年7月12日止;罚息以14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3日起按照《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和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孙群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群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州名门地产有限公司追偿。三、中牟农商行对河南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豫20**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10299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公开信息显示,郑州名门地产成立于2010年9月,法定代表人为孙群堤,是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名下也涉三项被执行人信息,据本网统计,其当前合计被执行金额为792.97万元。

编辑/李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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