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的最后一天,年四川泸州叙永,小城“跨年夜”安静祥和本是万家团圆时,街道的宁静被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伴随着“嘭”的一声撞击声和呼啸而来的“救护车”,这“年”却让几个家庭跨得如此艰难。谭松韵的母亲正是在这起车祸中丧生,肇事者酒后肇事逃逸,未保护现场、履行救治伤者的义务,涉嫌犯交通肇事者被提起公诉。2020年9月19日,本案一审宣判,肇事者马明弘获刑6年。谭松韵及其家属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501万,在一审宣判中,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谭松韵及其家属各项损失92万余元。此案一审宣判后,叙永县人民法院发文披露此案细节,并对宣判作出解读,解释了为何肇事罪未被认定为毒驾,因逃逸致人死亡,为何未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肇事者张明弘酒后驾车买鞭炮撞倒3人后逃逸 路人拨打120将被害人送医
2018年12月31日,本是一个万家团圆共迎新年的日子,却让几个无辜的家庭被伤痛笼罩……只因一场“意外”,司机酒后驾车肇事逃逸,致三名行人(黄某、杨某、陈某)一死两伤。
2018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马明弘与张亚等人一起在叙永城区某KTV唱歌、喝酒。23时许,被告人马明弘与张亚等人又到一夜宵店吃夜宵、喝酒。马明弘离开夜宵店后,驾驶小型汽车往西外街方向行驶,欲购买鞭炮燃放。
23时5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叙永镇中环路与西大街交叉路口时,从后面撞上道路右侧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黄某、杨某、陈某。
肇事者事后躲藏于朋友家 其朋友因窝藏罪获刑8个月
事故发生后,马明弘驾驶车辆往西外方向逃逸,在将肇事车辆停放后,到朋友张亚(张亚因本案犯窝藏罪已判有期徒刑八个月)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家中躲藏。事后,现场路人随即拨打120、110,三名被害人被送医救治。
2019年1月2日9时许,马明弘在其家属规劝、陪同下,到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供述了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事实。
20余天后(2019年1月23日),黄某因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死亡原因系特重型颅脑损伤并肺部感染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车祸伤是死亡的直接原因。本案另外两名伤者中,杨某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肾脏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肱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陈某颅脑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胸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胫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本次事故致被害人黄某死亡、杨某重伤、陈某轻伤。经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明弘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杨某、陈某无责任。
肇事者犯交通肇事罪获刑6年 谭松韵及其家属获赔92万余元
2019年10月10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对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明弘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立案受理。2019年10月22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英、谭某林、谭某韵、杨某、陈某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8月31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9月1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明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明弘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马明弘具有自首情节,但鉴于其肇事后逃逸,未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法定义务,1月2日才到侦查机关投案,致使侦查机关不能检测其肇事时的乙醇含量,到案后对有关细节的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悔罪态度较差,应从严把握从轻尺度;事故发生后,其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五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告人马明弘应予赔偿。
为维护正常交通运输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明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马明弘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谭某英、谭松韵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920048.8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47907.1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85619.41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谭某英、谭松韵、杨某、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谭松韵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谭松韵已明确表态,此次案件所获赔偿费用将全部捐给慈善基金。
法院释疑对肇事罪毒驾认定问题及量刑问题
被告人马明弘尿检呈阳性,为何未认定毒驾?
根据公安部《车辆驾驶人员体内毒品含量阈值与检验》,尿检结果只能是初步筛查,不能作为认定毒驾的依据。初步检测为阳性的,应采集血液或唾液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当血液检测结果与唾液检测结果不一致时,以血液检测的结果为准。
本案证据仅有马明弘尿检结果呈阳性,其毛发和血液均未检出部分毒品代谢物,公安机关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也并未查询到马明弘有吸毒记录。故未认定马明弘系毒驾。
马明弘肇事逃逸后在公安劝投、家人规劝下才到公安机关投案,为什么还要认定为自首?认定其系自首对本案量刑有何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本案中,被告人马明弘在其家属规劝、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了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事实,系本案的主要事实,因此,对马明弘应认定自首情节。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马明弘未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法定义务,1月2日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致使公安机关不能检测其肇事时的乙醇含量,到案后对有关细节的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悔罪态度较差等情节,从严把握从轻尺度。
马明弘交通肇事逃逸,后被害人黄某死亡,为何未认定被告人马明弘因逃逸致人死亡,从而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因逃逸行为致人死亡,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错失抢救时机而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马明弘交通肇事逃逸后,现场有人随即拨打120,被害人黄某被及时送医,在医治20余天后因伤情严重死亡。因此,马明弘的逃逸行为和黄某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依法只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之间量刑。
关于被告人马明弘的量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量刑,从而依法进行判处。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付垚
校对/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