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9号罚单显示,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市支行对某同业投资投后管理严重不审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要求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0年7月29日。
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10号罚单显示,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未发现部分员工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等违规行为,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要求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0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