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没有关闭远光灯的情况下,对方司机韩某有故意打方向、强占对向行车道的冲撞行为,司机张某因此产生不满,在明知路段车辆较多、车速较快的情况下,多次采取并行挤靠的别车手段,后韩某掉头逆行数十米把车开进派出所院内报警,张某也驾车尾随追逐到派出所。6月2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韩某则因寻衅滋事被警方行政拘留10天。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轿车与韩某驾驶的面包车在济宁市任城区口处会车。在张某未关闭远光灯的情况下,韩某有故意打方向、强占对向行车道的冲撞行为,张某被迫驾车避行至路边。张某为此产生不满,驾车尾随追赶韩某至长沟镇济梁公路,在明知该路段车辆较多、车速较快的情况下,多次采取并行挤靠的别车手段,意图将韩某所驾驶车辆逼停。期间张某为截停韩某所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强占两条行车道,多次超车、违规停车堵路,导致该路段多辆机动车无法正常通行,直至韩某驾驶车辆掉头逆行数十米,后经长沟镇商业街桥头街路口、长沟镇回林村村内公路行驶至长沟派出所院内报警,张某也驾车尾随追逐至长沟派出所。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为泄私愤,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他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张某危险驾驶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而韩某则因寻衅滋事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张某为斗气,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在案发起因上,韩某有一定的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法院一审以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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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张月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