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出生的女子黄某,伙同他人采用扇耳光、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还联系嫖客,然后将别人联系的未成年女孩带到宾馆卖淫。1月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今年22岁的黄某是高中文化。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8月,黄某伙同胡某在一宾馆内,经事先商量,采用相互配合的方式,对被害人小云(化名,2000年出生)使用扇耳光、言语威胁以及劝说的手段强迫小云去卖淫。后经胡某联系嫖客,黄某与胡某将小云带到某宾馆卖淫。当晚,小云没有与该嫖客发生性关系。
2016年8月,黄某经与吴某、陈某事先商量,先由黄某联系了嫖客,后将吴某、陈某联系的未成年人小丽(化名,2001年出生)带至永康市某宾馆卖淫一次。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黄某有期徒刑3年,以介绍卖淫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7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2个月。
宣判后,黄某上诉提出,她有立功表现,她强迫卖淫属于犯罪未遂,她介绍卖淫的时候是未成年人,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她的辩护人认为,黄某具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请求二审法院对黄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查明,黄某在一审判决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网上逃犯曹某。该事实有经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立功证明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黄某伙同他人以扇耳光等暴力、威胁方式强迫被害人小云卖淫的行为已经完成,且小云已经进入与嫖客的约定地点,卖淫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后因小云和嫖客商谈后,嫖客放弃嫖娼行为,这不影响对黄某等人强迫卖淫既遂的认定。
黄某事先和胡某商量如何强迫小云卖淫,后在小云不同意时参与殴打了小云,并和胡某一起带小云到宾馆和嫖客见面、卖淫,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不宜认定为从犯。
黄某的检举行为对公安机关抓获上网逃犯曹某具有实际作用,依法可以认定立功。黄某及其辩护人就此所提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黄某伙同他人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同时伙同他人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还构成介绍卖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黄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黄某犯强迫卖淫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与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基于黄某二审期间查实有立功表现,可对其再予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二审以黄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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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倪家宁
校对/葛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