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年末,时年20岁的王奇(化名)与同伴在海口某小区门口与他人发生口角,后被对方叫来朋友围殴。双方冲突期间,王奇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乱挥,造成一死二轻伤。后海口中院一审判决该案,认定王奇持刀挥舞、捅刺对方的行为虽具有防卫性质,但捅伤三人,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其有期徒刑6年。王奇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海南高院二审裁定该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跨年夜起纠纷男子挥刀致一死二伤
1月2日,北京青年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该案二审裁定书。
裁定书显示,王奇,男,1998年5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2018年12月31日20时许,其与同伴吴会、杨婷(均为化名)三人在海口市某小区门口与被害人吉强(化名)发生口角,随后三人离开,准备寻找餐馆吃饭。而吉强则打电话召集被害人李金、李银(均为化名)两人,打算教训王奇等人。
吉强与李金、李银汇合后,在海口市琼山区某餐馆前看到王奇和吴会,李银、吉强遂上前用拳脚攻击王奇。看到朋友被打,吴会于是出手将吉强按倒在地。李金见状随即上前,继续和李银一起共同继续殴打王奇。在此过程中,王奇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乱挥,将李金划伤,李金于是跑离案发现场。而王奇在没有追上李金后,转身看到李银准备攻击吴会,就持刀捅向李银左胸下方,李银受伤后跑离现场。吴会在看到王奇走过来后,遂将按在地上的吉强松开,王奇于是朝准备起身的吉某踢了一脚。等吉强起身后,又持刀朝对方划了几下,被吉强捡起身旁的塑料路锥砸中。过程中,杨婷在一旁未参与打斗,并随后与王奇、吴会离开现场。吉强三人则被送往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
2019年1月2日16时许,李银因抢救无效死亡,李金、吉强二人住院治疗。经鉴定,李银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于左胸部致左肺破裂大出血而死亡;吉强胸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李金面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胸部的损伤程度轻伤一级。
家属代为赔偿15万元获被害人方谅解
2019年10月15日,海口中院审理判决王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奇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自行和解,由王奇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5万元(已付12万元,另3万元在一年内付清)。
海口中院认为,被害人吉强因琐事与被告人王奇等人发生口角,便纠集其余二位被害人欲教训王奇等人,并找到王奇进行殴打,被告人王奇在受到三人拳脚攻击后,持刀挥舞、捅刺对方,其行为虽具有防卫性质,但捅伤三人,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三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被告人王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奇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判决被告人王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除自负部分外,由被告人王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金经济损失人民币10863.7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吉强经济损失人民币6671.88元。
法院认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一审宣判后,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因原审原告人、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王奇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12月27日,海南高院二审裁定该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南高院解释称,案发时被害人先行实施不法侵害,王奇为了使本人及其同行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同时,本案双方攻击和反击均在开阔空间中进行,结合双方的力量对比,被害人使用拳脚对王奇等人进行攻击,尚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王奇在面对对方二人拳脚攻击时即已拔刀捅刺,尤其在对方一人已先行逃离现场,一人已被同行的吴会有效控制之后,仍然持刀直接捅刺被害人李银的要害部位,后又持刀捅刺吉强。“王奇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并非必需实施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之防卫行为才足以制止,其却持刀连续捅刺三人,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海南高院认为,王奇对本案整体不法侵害实施防卫,造成吉强、李金轻伤的结果亦应归属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当中,而本案损害后果中有不法侵害人死亡之情形,已构成重大损害。原判对本案的防卫性质认定并无不当。王奇采取防卫行为,对致多人伤亡的过当结果的发生持听之任之的态度,已构成防卫过当情形下的故意伤害罪。王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其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情节,而其亲属亦能积极代为赔偿,且被害方对引发本案具有严重过错,原判对此均已充分考虑,对其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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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