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剧《喀什恋歌》以喀什古城为底色,铺展了沪漂青年夏孜、舞蹈演员米娜娃尔的成长故事。剧集在呈现故乡治愈力量的同时,也通过职场裁员、丧假维权、就业歧视、创业用工等剧情,折射出当代职场可能存在的劳动权益困境。
情景一
借业绩不达标辞退丧假员工
《喀什恋歌》中,女主夏孜作为上海某房地产销售公司的销售经理,长期承受高强度工作,业绩压力巨大,领导还偏心将高净值客户分配给亲信,导致其团队业绩难以达标。屋漏偏逢连夜雨,夏孜接到父亲在援外任务中意外离世的噩耗,当即向公司请假返乡奔丧。然而,公司在她处理父亲丧事期间,以“业绩不达标、人员优化”为由,直接通过电话通知将其辞退。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剧集中,公司在夏孜丧假期间,以“业绩不达标、人员优化” 为由直接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将夏孜辞退,显然是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一,业绩不达标是否意味着不能胜任工作?剧集中,公司领导将高净值客户分给亲信,人为提升工作难度,使得夏孜难以完成业绩目标,在此情况下,即使夏孜在特定月份未能完成业绩,也无法合理有效地证明其不能胜任工作。其二,如果劳动者确实存在长期“业绩不达标”的情况,确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径行以口头方式通知辞退。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进行相应培训或调岗;培训或调岗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依法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一旦双方发生纠纷,用人单位须举证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已对其进行了培训或调岗,且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及形式合法。
同时,关于丧假问题。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婚假、丧假等休假权利。剧集中,夏孜父亲意外离世,夏孜作为子女回家操办丧事,既有处理家庭突发事务的必要性,又是尽到为人子女的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对此丧假申请,销售公司于法、于情均应予以准许;当然,即使事发突然,夏孜也应尽可能对请假期间的工作事务进行必要交接。换言之,劳资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既要依法行使各项权利,又要相互理解,秉持普通人最基本的善意。
情景二
孕期演员遭单方调岗
夏孜的闺蜜米娜娃尔是喀什歌舞团的台柱子,拥有出色的舞蹈天赋。因婚后怀孕,歌舞团未与她协商,直接将其从舞台主演位置调离,安排到后勤岗位,变相剥夺其舞蹈职业权利。
【法官说法】
米娜娃尔怀孕期间,歌舞团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将其调岗至后勤岗位并降低工资,确有不妥。但考虑到米娜娃尔是喀什歌舞团的台柱子,作为舞蹈演员,需承担大量彩排及舞台表演工作,对体力、形体均有严格要求,对孕期女性确有不便。在此情况下,歌舞团不宜态度强硬地直接对米娜娃尔进行调岗,将其从主舞位置调离、安排至后勤工作;歌舞团最好先行与米娜娃尔协商,根据其身体状况及歌舞团演出安排,共同确定其孕期的具体工作岗位和内容,例如结合米娜娃尔个人意愿,在孕期安排其从事编舞、培训等幕后工作。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确实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但调岗应合法、合理,并具有制度依据或法律依据,如劳动者不能胜任现有工作,或因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才属于法律规定的调岗情形。
情景三
合伙创业却无书面协议
夏孜返乡后,与周恒之合作,共同修缮百年老驿站 “驼铃驿站”,开展民宿创业。创业过程中,夏孜以设计技术、资源入股,周恒之以资金、运营经验入股,双方口头约定建立合伙关系。
【法官说法】
夏孜返乡与周恒之合作创业,那么夏孜的身份是民宿的员工还是老板,在法律层面上,前者意味着夏孜与民宿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后者意味着夏孜与民宿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应如何判断和区分?
通常,合伙创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包括自然人和组织)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劳动关系则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合伙关系的本质是双方基于投资取得收益,而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动管理与人身隶属性。
区分合伙关系与劳动关系,首先要考察双方之间建立法律关系的真实合意,因此建议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书面协议形式予以明确确认,避免发生纠纷后无法证明合意的情形。在确无书面协议、合意不明的情况下,再综合考量双方履约的实际内容,例如收入形式:若系基于投资取得分红,则属合伙关系;若系根据劳动量按月领取工资,则属劳动关系;再如是否分担风险:劳动者无需与用人单位共担风险,而合伙人之间则须共担风险。本剧中,夏孜与周恒之存在口头约定,双方达成了建立合伙关系的合意,约定基于投资分得收益、共担风险,故双方构成合伙关系。
当然,合伙关系并不意味着夏孜无权取得工资。若夏孜在驿站实际从事管理工作、财务工作或其他具体劳动,则其本身亦属驿站的劳动者,身份具有双重性,依法有权取得相应工资。
情景四
个人雇佣施工人员修缮驿站
夏孜与周恒之创业准备阶段,夏孜雇佣本地木工、泥瓦工等临时工对“驼铃驿站”进行修缮,双方口头约定劳务报酬,建立劳务关系。
【法官说法】
驼铃驿站修缮期间,夏孜雇佣本地木工、泥瓦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要求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故夏孜以个人名义雇佣本地木工、泥瓦工,不满足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要件,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
若夏孜以驿站的名义雇佣本地木工、泥瓦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除主体要件外,还须具备劳动管理与人身隶属性,其具体表现为:1.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3.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持续、稳定地支付报酬。因此,结合剧情,泥瓦工、木工所从事的修缮工作并非“驼铃驿站”的业务组成部分,且双方约定以完成修缮任务为工作成果并按日支付劳务报酬,故即便夏孜以“驼铃驿站”的名义雇用本地木工、泥瓦工,双方之间仍不构成劳动关系。
事实上,夏孜与工人之间,或驿站与工人之间,可能成立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劳务提供方)按约定向另一方(劳务接受方)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务服务,接受方支付劳务报酬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接受成果并支付报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若夏孜或驿站仅是雇佣工人在夏孜或驿站的指挥下完成修缮工作,则属于劳务关系;若夏孜或驿站直接联系装修公司或带班工长进场,将驿站修缮工作整体“发包”给对方,则双方之间可能构成承揽关系。
如果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夏孜或驿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就需根据夏孜或驿站与工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工人受伤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以承揽关系为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若工人受伤系因夏孜或驿站提供的材料、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或因其在工作方法上指示错误所致,则夏孜或驿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喀什恋歌》中呈现的职场困境,或许是当代中国职场劳动权益问题的缩影。剧集通过文艺叙事展现这些困境,而法律则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边界与保障路径。
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自身法定权利,积极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权;用人单位需摒弃“重效益、轻权益”的错误理念,严格遵守劳动法律规定,构建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职场环境。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共赢——这既是《喀什恋歌》传递的人文关怀,也是劳动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追求。
文/张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