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说法|把聚合平台“聚”进行业管理的笼子
北京青年报 2026-03-12 10:21

全国人大代表佘才高建议,推动国家层面为客运出租汽车立法,给整个行业“立规矩”,包括将网约车聚合平台纳入行业管理,以厘清平台、租赁公司、驾驶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项建议的一个背景是,网约车行业巨大的规模体量与对聚合平台管理不到位之间的矛盾,近年来日益凸显。

佘才高代表提出上述建议,基于广泛深入的调研,精准命中了网约车行业的痛点。目前,网约车聚合平台通过整合多个中小网约车平台资源来匹配供需,但其自身不直接运营车辆或驾驶员,在法律关系上造成了主体责任边界不清的问题。如果发生司乘纠纷或安全事故,聚合平台与具体提供服务的网约车平台之间容易相互推诿,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相关监管责任也难以落实。

此外,有的网约车平台存在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问题,属地监管面临实际困难。而在驾驶员权益保护层面,同样存在实际问题,比如劳动时长、报酬、保险、平台抽成比例等关键事项并不清晰,驾驶员往往成为弱势一方。

佘才高代表在调研中注意到,全国已有深圳、武汉、西安等数十个城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探索为客运出租汽车立法。这说明,从国家层面进行统一立法,以应对技术变革带来的新挑战,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战略,具有相当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应该说,相关问题并非始自今日。近年来,媒体多次报道网约车聚合平台存在“安全和进入门槛低、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司乘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真自营、假聚合”等问题。所谓“真自营、假聚合”,是指一些平台实质上深度参与了司机管理、调度定价等运营核心环节,却以“聚合”之名,规避作为网约车平台应取得许可、承担更重责任的监管要求。

安全是出行的绝对红线,然而聚合平台的现行模式,却在责任落实上存在着一定的监管盲区。据报道,一些小型网约车平台难以承担责任,同时平台之间容易出现推诿现象。中国消费者协会为此专门发声,强调要督促聚合平台用好“首问负责制”,避免推诿扯皮,避免加剧消费者维权难。

在保障乘客安全之外,驾驶员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得到充分重视。聚合平台凭借其流量优势,接入大量中小型运力供给。这种模式在加大行业竞争的同时,容易使驾驶员深度依赖平台,却缺乏与之对应的议价能力,导致驾驶员的合理劳动报酬与稳定的职业保障难以得到充分落实。

因此,将网约车聚合平台纳入统一的行业管理,已是势在必行。这并非要扼杀商业模式创新,而是为创新划定安全的轨道和公平的起跑线。统一行业管理的目标,是要让庞大的订单数字背后,每一次出行都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每一份劳动付出都有清晰的权益保障线。这需要从国家层面明确聚合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清单,强化其对接入车辆的审核义务、对司乘安全的保障义务、对消费纠纷的首问负责义务,并将驾驶员劳动权益保障责任压紧压实。

唯有如此,才能进一步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在责任领域的定位,引导其从流量竞争转向服务与安全竞争,让这个深刻改变了公众出行的行业行稳致远,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周明

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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