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审结了一起烟花引燃大棚导致村民受损的案件,村民卢某在除夕夜燃放烟花时不慎引燃附近大棚,不仅被处以行政罚款,还被法院判决赔偿49万余元经济损失。
2024年2月9日除夕夜,卢某、陶某等人在平谷区某公司场院北门大棚附近燃放“加特林”和“水母”烟花。几人在燃放“加特林”烟花时均将烟花向北门外(大棚反方向)喷射。燃放完“加特林”后,在几人燃放其他烟花的过程中,张某、王某、刘某所经营的大棚出现火情。卢某、陶某等人自行救火失败,后119消防部门出警消灭火情。
经公安机关鉴定,大棚被失火案损失49万余元。因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卢某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后,张某、王某、刘某起诉陶某、卢某,要求二人赔偿经济损失49万余元。
卢某认可其燃放烟花导致火灾,但是认为赔偿数额过高。陶某认为失火是卢某造成的,其不应该承担责任,且因为养殖大棚内缺乏消防设备导致延误救火时机,三原告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认可其为失火案的侵权人,且公安机关对卢某进行行政处罚,故卢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现无证据认定陶某燃放的烟花引发火灾,故不能认定陶某为本案侵权人。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按照资产评估报告认定,卢某对张某、王某、刘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卢某赔偿张某、王某、刘某49157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北京市平谷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卢某违反相关规定私自燃放,并且在燃放烟花爆竹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引发火灾,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监控记录显示,陶某燃放的“加特林”方向为案涉公司北门外,与大棚方向相反,也未看出有火苗向大棚方向溅射;陶某参与的其他烟花燃放,未看出有火苗向大棚方向溅射,且在燃放一分多钟时即发现本案火情,无法认定系陶某燃放的烟花引发的火灾,故不能认定陶某为本案侵权人。
关于损失数额,三原告主张赔偿49万余元,卢某、陶某主张事发当天给付1万元赔偿款即赔偿完毕。法院认为,资产评估报告能客观反映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故据此确定赔偿金额。陶某、卢某辩称现场没有消防设施导致损失扩大,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本案中,火灾导致的财物损失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故公安机关未追究卢某的刑事责任,但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法官提示,燃放烟花爆竹具有极高的危险性,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若因个人不当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他人受伤或者损失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对于违反当地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擅自燃放或在禁止燃放的区域、时间内燃放,导致受伤或引发火灾等严重后果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通讯员 丁兆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李涛
校对/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