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供货商张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同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和涉案饭店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0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供货商为增大利润 勾结厨师卖假肉
张某是一家饭店的肉品供货商,2023年1月双方开始合作后,张某和店里的厨师长李某逐渐熟络起来,每斤都给李某1-2元的“提成”,每月大约600多元。渐渐地,由于品质较好的驴肉进货价较高,对比给饭店的售价,张某觉得这样也挣不到多少钱,便动了其他的“歪心思”。
“马肉和驴肉都是紫红色,马肉纤维较粗,驴肉纤维细点。驴肉脂肪大部分是白色的,马肉脂肪是黄色的,味道没什么特殊。”张某事后供述称。
张某发觉马肉进货价比驴肉便宜,便想到以马肉冒充驴肉供货以获取更高利润。起初,张某将马肉、驴肉真假掺半送到饭店,饭店均以驴肉的价格来结算。厨师长李某陆续从张某处收取了六七千元“好处费”,也心照不宣地对张某的行为视而不见。从差价中尝到甜头的张某越来越大胆,后来干脆全部以马肉代替驴肉来供货。
2024年3月16日,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饭店经营的驴肉进行检测,检测出马源成分而未检测出驴源成分,该饭店因销售假驴肉及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销售记录等相关凭证被行政处罚。“东窗事发”后,经不住老板反复追问的张某这才承认了自己销售假冒驴肉的行为。
检察官参考外地案例 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4年9月23日,案件移送至石景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石景山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张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时,发现该案可能侵害食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向公益诉讼部门移送线索。
由于此前本市尚无对同类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先例,办案组主动破局,在参考外地同类案件起诉及判决情况的基础上,专程赴河北省检察机关学习相关案件办理经验,并就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案件办理机制创新、工作重点难点突破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讨。
在案件办理中,公益诉讼办案组不止于简单依附于刑事认定的事实,而是以民事“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开展证据核查与事实认定工作。
检察官通过调阅销售台账、核查资金流水、询问餐饮企业负责人、征询市场监管部门专业意见等方式,进一步查明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饭店只从张某一家购买“驴肉”,并向消费者销售未经检疫的驴肉菜品累计金额达80万余元。在此过程中,张某未向饭店提供检疫合格证明,饭店亦未查验张某提供生肉的检疫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的肉类因缺乏检疫合格证明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双方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关于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
被告人认罪认罚 办案组制发检察建议
“双方经营未经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案发后,均未依法召回已销售的涉案驴肉菜品,大部分消费者对购买的涉案驴肉菜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况仍不知情。二者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即便无实际损害发生,仍构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符合法律规定的追责要件。”办案检察官李玉洁告诉记者。
“我们综合考量了被告人明知肉类未经检疫仍持续销售14个月的主观过错程度、80万余元的销售规模及覆盖不特定消费者的受害范围,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实际情况这三方面因素,最终以民事部分查明的销售金额为基数,提出销售金额一倍即80万余元惩罚性赔偿及要求二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石景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主任张云波介绍称。
2025年5月26日,石景山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5年8月20日,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指控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张某当庭表示自己对自己罔顾消费者食品安全行为的悔恨,表示将积极赔偿,饭店也表示愿意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5年7月,办案组就餐饮企业存在的肉制品掺杂掺假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并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属地街道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共同对问题饭店进行了走访,进一步凝聚监督合力,全方位筑牢安全防线。
通讯员 杨可琛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汪浩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