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商铺倒闭没退款 能否让商场承担责任?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4-08 10:45

实利公司(化名)向乐天公司(化名)提供商铺出租以及物业管理配套服务。许先生(化姓)自乐天公司处购买摄影套餐,由实利公司代收银后返款给乐天公司。后乐天公司商铺关闭,许先生要求乐天公司退还未消费的套餐费用9000元,实利公司对上述乐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北京海淀法院4月7日晚消息,判决乐天公司向许先生返还服务费9000元,驳回了许先生要求实利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许先生诉称,其于2018年在实利公司运营的商场四层某儿童摄影连锁机构购买多套摄影套餐,有效期五年,收款单位为实利公司。后许先生仅消费套餐一套,尚剩余套餐费用9000元。现某摄影已撤柜,在北京亦无其他店面,许先生合法权益受损。某摄影柜面在实利公司运营的商场存在有十多年,许先生之前也消费过,实利公司作为管理方统一管理柜面,统一收银,许先生系出于对实利公司的信任才购买多套套餐,实利公司亦未就某摄影撤柜通知过许先生,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承担连带返还消费款项的责任。

乐天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实利公司辩称,实利公司并非涉案商品、服务的销售者,与许先生之间亦并未成立合同关系,实利公司与乐天公司之间系商铺出租与承租的法律关系,两者系完全独立的法人或组织,各自为自己的经营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利公司仅向乐天公司收取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且在扣除付款渠道手续费、租金、物业管理费后,余额全额返还乐天公司,并非款项最终收取方,亦未从中营利。故因商铺经营产生的纠纷应由经营者自行承担,与实利公司无关,由此应当驳回许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乐天公司闭店后无法为许先生继续提供服务,系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构成根本违约,乐天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返还许先生未消费完毕的服务费用。乐天公司、实利公司系租赁合同关系,二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乐天公司使用实利公司统一提供的收款机收银,故本案中实利公司的收款行为系乐天公司、实利公司二公司之间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代收银的行为。实利公司代乐天公司收款也是出于商场经营管理的需求,实利公司在扣除付款渠道手续费、租金、物业管理费后,余额全额返还,并未从中营利,也并未代乐天公司承担经营上的风险,故并不能证明二公司之间存在共同经营某儿童摄影机构的行为。因此,许先生与实利公司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是对展销会、租赁柜台责任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不适用,理由如下:首先,实利公司出租给乐天公司的是一个面积为400余平方米的独立商铺,并非社会大众常识认知中的商场柜台;其次,乐天公司经营期间使用的是某摄影品牌标识,具有高度明确的识别度。因此,法院对许先生要求实利公司连带退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乐天公司向许先生返还服务费9000元,驳回了许先生要求实利公司承担连带退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许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在该案中,许先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实利公司对乐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商铺承租人与消费者发生纠纷 如何判断商场是否共同担责?

在司法实务中,大型购物商场商铺承租人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纠纷,消费者依据该条款要求购物商场与承租方共同承担责任的,能否认定大型购物商场承担责任,一般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商铺租赁方主体是否清晰?

展销会或柜台租赁相对大型购物商场而言,具有临时性、高度流动性的特点,其租赁方通常是流动性较强的商户。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在展销会、租赁柜台结束后,消费者无法找到具体交易对象或柜台承租主体不清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给予消费者的一种特殊的保护,属于补充责任的性质。而大型购物商场的商铺租赁方如果具备稳定性、持续性较强的特征,且有自己明确的品牌和经营主体,交易对象明确,在这种情况下,若消费者能够找到商铺的运营主体,则可以直接向商铺租赁方主张责任。此种情形下,不能无限制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适用范围。

第二,商铺租赁方是否独立经营?

通常意义上的柜台或展销会商户一般使用统一的门头标识,统一的收银渠道,各商户之间物理界限分割简陋、甚至缺乏物理分割。但如果购物商场商铺租赁具有分隔独立的经营场所、拥有独特的装修风格;并且从经营主体来看,商铺经营者具有独立的经营执照、租赁经营场所展示的系其经营的品牌或企业名称,则该种模式的商铺租赁不同于普通意义的柜台或展销会商户。如在该案中,商铺租赁的是一个面积为400余平方米的独立商铺,并非社会大众常识认知中的商场柜台,商铺也使用了自己品牌标识,消费者能够明确将商铺经营品牌与大型购物商场品牌相区分开来,明确知晓自己购买的系商铺经营品牌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那么即意味着该商铺系独立经营。

第三,商场是否自商铺经营行为中获利?

若购物商场作为出租人需要向承租方收取租赁及物业管理费用,并统一对承租方进行日常管理,但并不直接干涉或参与承租方的经营管理,亦未参与商铺的运营和分成,更非具有经营的支配和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无法认定承租商铺与商场系共同经营。在该案中,虽然许先生系直接向购物商场支付服务费,但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种收费模式系商场依据和商铺的租赁合同约定,由购物商场代收费,后续扣除付款渠道的手续费以及租金、物业管理费后将剩余款项返还商铺承租方,购物商场并未从中牟利,因此不能认定为共同经营行为。商铺租赁方作为独立的经营者,应当对自己的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购物商场是否为合同相对人?

消费者若只与商铺承租方之间签订合同,即由承租商铺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则购物商场可能仅系作为商铺出租方,并非商品、服务的销售者。在购物商场并未直接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购物商场为合同相对人,购物商场与消费者之间并不成立合同关系,消费者只能依照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人即承租商铺主张权益。

作为商铺经营者,是直接和消费者建立法律关系而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主体,在经营时应当合法诚信经营,保护公司信誉,在提供服务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如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时,应当积极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主动和消费者沟通调解,可采用转化服务、协商退款、分期退款等多种方式解决双方争议。

购物商场在出租经营中要尽审慎的注意义务

作为大型购物商场,在出租经营过程中,要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尽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出租商铺稳健运营。

第一,严格准入条件。要谨慎签订出租合同,严格审查商铺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质、商业信誉状况、商标授权合法性等,着力引进优质企业,避免失信经营者进入商场。

第二,日常维护运营。作为物业管理方,在日常运营过程中,除了定期检查维修物业和设施并尽到对于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义务外,还需要注意巡查经营者的经营状态,审慎关注商铺经营者是否合法经营、有无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如有上述行为,应当积极履行监管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违法侵权行为。

第三,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在购物商场内可能发生纠纷或有消费者向商场反馈商铺侵权时,商场经营者需要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避免消费者扩大损失。如有商铺经营不善协商退场的情况下,商场可以通过张贴告示、公众号告知等多种渠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在消费者有需求时积极向消费者提供商铺经营者的经营主体信息和相关证据,主动配合、帮助消费者维权。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尤其是预付消费的情况下,可以提前查询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市场信誉、品牌影响力等情况,综合进行调查后再谨慎建立合同关系。预付消费模式维权困难,商铺经营主体倒闭后更难以追索退款,在消费时尽量避免该种模式,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即时消费等方式避免提前支付未发生款项而造成损失。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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