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重磅!三部门发文!
上海证券报 2024-03-22 20:06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划转的国有资本运作管理,促进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安全,同时也为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提供了依据。《办法》拓宽了现金收益的投资范围,有利于实现现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要点如下:

1.除对划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增资外,中央层面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的地方层面现金收益投资比例,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资产净值的4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资产净值的10%,在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银行存款总额的25%。

(二)地方政府债券和信用资质良好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30%。其中,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20%,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10%。

(三)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40%。

(四)对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30%。其中,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10%。

(五)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40%。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国有股权的运作管理,应当符合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严格遵循《实施方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规定。其中,中央层面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地方层面国有股权的转让程序,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涉及转让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的,须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要求,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投资管理机构签署投资管理合同,在投资管理合同中对投资管理机构的职责及职责终止、禁止行为、法律责任、业绩基准等进行明确约定,并要求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的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资产出现的投资损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将投资管理合同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对投资管理机构的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用或者调整投资管理机构、核定相关费用的重要依据。对投资管理机构的考核应当体现鼓励长期投资(3年以上)的导向。

5.每年6月底前,各承接主体向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情况。主要包括: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保值增值总体情况,国有股权的持有、权益变动、年度现金分红及实收、运作管理情况,替代或者补足无法追溯划转的国有资本而向承接主体交纳的现金情况,通过国有资本运作产生的转让、清算等收入情况,现金收益投资运营情况等。其中,涉及划转国有股权运作的有关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6.承接主体应当督促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履约,对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法律制度及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外,还应当终止其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7.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和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将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挪作他用,不得将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用于质押和对外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承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资本市场迎长期增量资金

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燕翔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出台有助于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源头活水,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对于市场长效机制的建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燕翔分析,《办法》明确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范围将不再局限于一级市场国债、银行存款和对国企进行增资,其中尤其是明确股票类最大投资比例将可达40%,有助于扩大资本市场长期资金流入,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燕翔表示,近年来我国鼓励长线资金入市相关政策制度在不断完善,养老金、社保基金等长线资金规模以及投资权益市场规模均在稳步提升,俨然成为了市场增量资金重要来源,长期看我国资本市场中“耐心资本”发展空间依然广阔:一方面中国经济发展具有突出优势,本身符合“耐心资本”投资需要;另一方面参考海外经验,参考海外经验,我国“耐心资本”等中长期资金对资本市场的配置比例及定价权同样存在较大提升潜力。

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陈雳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社保基金会持有的现金收益可以作为长线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有助于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陈雳表示,一是给资本市场带来增量资金,提升市场活跃度,划转的国有企业股份每年会为社保基金会带来可观的分红,进而为社保基金增加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助力资本市场流动性增加,提高市场活跃程度;二是这些长期增量资金的流入,可以助力资本市场优化投资者结构,引导更多机构投资者树立正确的价值投资观念。

社保基金投资能力提升 促进社保基金做大做强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金融市场可投资的工具和产品不断丰富,为我国国有资本提高投资回报、进行多元化投资布局创造了更好的条件。社保基金会持有的现金收益可投资范围的提升,可以提升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能力,促进社保基金做大做强。

《办法》明确社保基金会持有的现金收益可以投资股票。曾刚表示,这会增加资本市场的长期增量资金来源,这将会促进资本市场的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此外,在金融结构层面,这部分增量资金投资范围的扩大,可以提升我国直接融资占比,优化我国融资结构。(韩宋辉 李苑)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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