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知|劳动者维权路上,一定要注意的几点细节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5-02 13:00

因在朋友圈发文,羡慕别家公司工资按时发放,张女士和同事均被公司辞退。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已向涉事公司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责令整改赔偿,且予以行政处罚……这是近期引发网友关注热议的关于劳动者维权的一则新闻。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但一些企业为减员增效,裁减员工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按法律和政策规定来处理劳动关系,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甚至是群体性劳动争议。还有,一些企业的用人机制不尽规范,重效益轻权益,无视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随意拖欠、扣发劳动者的报酬,或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也逐渐显露。

随着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普及,更多的劳动者选择通过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正值“五一”劳动节,以下几个真实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在维权路上提供一点参考和帮助。

案例一

查明第三方债权,为217位快递员讨回了350万

北京某快递公司因拖欠217位员工共计350万元,被员工诉至北京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作出后,部分员工诉至法院,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公司尽快支付员工工资。

北京丰台法院执行局法官常萌介绍,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17位员工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时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另案刑事拘留,新更换的法定代表人应龙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谈话。一周内,法院陆续冻结被执行人10余个银行账户,查封42辆大型车辆档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并且,因为员工们先仲裁、后庭审,周期时间过长,当时这部分工资的拖欠,已经严重影响到了部分快递员的生活,造成了实际困难。为了尽快解决员工们的难题,法院在第一时间前往公司所在大兴的经营场所进行搜查,当场扣押了205台笔记本电脑。

可这笔钱根本不够支付欠款单,法院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应收账款已到期但仍未收回。于是法官又化身“催债员”,向第三方债务人某银行送达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该银行起初心存顾虑,经过法院反复释明法律风险,银行终于消除顾虑并将该笔应收账款如数打入法院账户。

法官提示,一个企业如果连工资都发不出来,那么通常意味着还存在其他经济纠纷。这次案件的被执行人除了拖欠劳动报酬外,还与其他公司、个人存在经济纠纷,法院执行到位的应收账款仅能够支付劳动报酬,无法偿还全部债务。

考虑到追索劳动报酬为涉民生案件,劳动者的利益应当予以倾斜保护,法院多次与其他债权人沟通,取得一致的理解和认可,同意该笔案款优先发还给217名员工,至此217名快递员第一时间悉数拿到劳动报酬。法院后续启动对查封的笔记本电脑、大型车辆的司法拍卖,陆续实现其他债权人的胜诉权利。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法官透露,尽管该案劳动者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拿到了劳动报酬,但并非所有劳动者在执行中均能如愿。在此提示,劳动者在符合上述法定条件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以免因仲裁、诉讼阶段历时较久,影响拖欠劳动报酬的单位的执行能力,导致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履行中的相关证据,以满足先予执行的申请条件。

另外,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公司履行,并通过系统查询公司名下的财产。因为比起法官,申请执行人也就是劳动者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债务情况都更为了解,所以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官提供公司的经营地、联系方式,可供执行的财产比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到期债权等,便于执行法官开展强制执行工作,也能更快地实现自身的权益。

案例二

遭遇车祸致截瘫,公司被“活封”分期给付赔偿

某物流公司司机胡永在超市地库货运通道处驾驶厢式货车停车后,车辆向前溜车,共造成四车损害。其中一辆车侧翻,车内的肖力因此受伤,后经诊断为截瘫,鉴定为一级伤残。肖力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赔偿肖力残疾赔偿金80余万元。

因某物流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肖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仍在正常经营,有运输货车、机械等固定资产,以此法院查封公司动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而此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股东王城出面,对肖力的情况深表同情,表示愿意履行给付义务,但因公司规模不大,无法一次性履行,希望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分期履行。

如果单纯地就案办案,拍卖已查封的公司,虽然可以快速结案,但极有可能导致尚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走向破产。如果仅考虑社会效果,不查封公司,那申请人的权益也将无法实现。

法官多方权衡,通过云法庭开展谈话,肖力同意分期履行方案,但为防止公司后续不按照方案履行,对公司进行了“活封”,并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每月支付案款10万元,王城作为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暂不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司法处置,解除对公司的限制消费措施。后续双方按照该和解协议履行。

【法官说法】

法官解释,“活封”是指,虽然该财物已被法院查封,但应能实际使用,或者法院不能直接使其使用价值暂时冻结,只是限制转移等作用。而此案关于活封的主要目的,是为自愿履行但因履行能力不足无法一次性给付完毕的被执行人争取了时间,尽量降低对其正常生活和经营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更利于实现最终的执行效果。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或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在给被执行人充分履行时间的同时也给申请执行人保障。

法官提醒,对于企业来讲,没钱履行并不是借口,更不是害怕被执行的理由。如果故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仅会给自己经营造成困难,还可能被限制消费,甚至影响下一代的生活。企业只要积极配合,有心偿还,向法院明确提出企业生存需求并提供担保,法院可通过其他方式,力争既保证企业经营,又维护申请人权益。

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股东与公司是不同的主体,被执行的主体是公司、很多强制措施指向的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对外事务的一个“代理人”,但是在法律上,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如果公司不能支付工资报酬,不能直接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是在采取一些强制执行措施比如限制公司高消费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会受到限制消费的影响。

至于执行公司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比如,如果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执行部门提交申请,追加这个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将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听到“欠薪”或者“工伤后不积极赔偿”这些关键词,很多劳动者恨得牙根儿都痒痒。法官告诉记者,在实际情况中,确实有许多诚信单位,是由于市场不景气而被迫欠薪的。所以在执行过程中,也要考虑到企业的难处,不能用简单粗暴的强制方式,将可能盘活的企业扼杀。

案例三

企业“狡兔三窟”恶意欠薪,法院强制执行在网上进行司法拍卖

某航空集团公司长期拖欠多名高管、员工的工资,还违法解除了与多名员工的劳动关系,员工们提起了劳动仲裁。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不断变更注册地,从海淀区变更到西城区,遇到劳动者起诉时又从西城区变更到了丰台区……真可谓“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导致部分员工在北京多地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坑了一波又一波的劳动者。也让法官一通苦找,最后才在丰台区找到了该企业的经营地。西城区劳动人事部门作出仲裁裁决后,申请人因经营地变更就在丰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法官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这家公司不仅经营地址被多次变更,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存款中还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这家公司因拖欠工资已被其他法院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妥妥的一家“三无企业”。

执行法官找到企业负责人后,发现对方对于法院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毫不在乎,反而拿疫情期间经营困难当理由,不断地拖延时间。法官判断,仅仅把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不足以击中被执行人痛点,决定强制执行:“不能让你们在丰台区再害人了!”

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就多次到被执行人当时的经营地向被执行人还有公司幕后实际负责人施加压力,同时还扣押了公司的办公用品,在淘宝网上进行了司法拍卖。在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迫于压力把员工工资还上了。这几个员工在拿到工资后给法官写了感谢信,提到与公司交涉了三年多,公司迟迟不肯支付工资,还频繁变更经营地,感谢执行法官在疫情期间不辞辛苦给群众追偿拖欠工资,解决了其生活困难。

【法官说法】

丰台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郑莉告诉记者,对于恶意损害劳动者权益、恶意躲避执行的公司,法院会加大执行力度,通过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对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等举措,给企业施加压力,帮助劳动者把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确定的这些义务兑换成“真金白银”。

而关于以上的部分强制措施,貌似对被执行人眼前的生活没造成多大影响,但其实一旦被限制高消费、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企业之后的经营,被执行人买房、买车等消费,乃至儿女今后考学、出国、就业也会造成不小的影响。所以提醒被执行人,如果有能力还是需要尽早、尽力去履行,毕竟现实的不少案例中,多次出现过被执行人因被影响个人信用,从趾高气扬变成了主动找到申请人哭着求原谅,希望帮忙撤销“限制”的情况。

而劳动者在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应当保留哪些证据?

法官表示,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协商解除,双方协商解除产生的纠纷比较少,如果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比如对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员工,是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于符合解除条件的案件,公司也应当满足一定的程序和条件,比如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应当保存好这个书面的解除通知书、离职交接表等材料,如果单位仅仅是口头通知的解除劳动关系,可以提交一些相关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

案例四

给曾讨薪员工的离职证明里夹杂不利评价,法官要求重新出具

某建筑公司与一名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但是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些事项没有达成一致,比如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开具离职证明等等。

于是这名员工就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诉讼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最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定公司应当支付这个员工的未休年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大概共计3万块钱,并要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为这名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在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履行了金钱方面的相关义务,但是迟迟不给这名员工开具离职证明。这名员工到丰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执行法官说明,他找新工作时需要离职证明,因此越快拿到越好。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建筑公司,告知了情况,被执行人从起初的推诿、不配合最终也转变了态度,之后把离职证明交到法院。

但是,法官发现离职证明的内容包含了大量对申请执行人不利的言语,比如在职期间表现如何不好等。根据法律规定,离职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离职证明上有对劳动者不利的信息或评价,可能就涉及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因公司出具的此份证明将会对员工入职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官要求公司重新依据法律规定出具证明。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后,企业重新出具了符合条件的离职证明。从立案申请执行到出具离职证明,仅仅用了7天的时间。对于法院迅速解决问题,当事人非常感激,还送来了毛笔书写的感谢信。

【法官说法】

据了解,离职证明是员工入职新公司所必需的材料,因为员工离职时与前东家产生纠纷、矛盾,部分企业拒绝出具离职证明或在所出具的证明中对员工进行一些不客观描述,这样就会对员工入职新公司产生一些影响。法官表示,为方便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促进其尽快就业,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因为解除劳动关系与员工产生纠纷,进入强制执行后出具带有评价性内容的证明而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法律明确规定了证明“应当载明”的内容,对于超出“应当载明”的内容,如果双方认可并且达成一致,也可以写上;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要求重新出具,用人单位拒不重新出具的,在执行阶段可能会被视为“未履行完毕”并承担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此外,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如果损害了劳动者再就业权利,或者造成了其他损失,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官表示,很多人不清楚的是,其实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也有权向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寻求帮助。法官在执行这类案件时,为了让劳动者尽快入职、找到新工作,会第一时间采取执行措施,避免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二次损害。

一般来说,劳动者维权通常有5种途径。第一种途径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这样纠纷解决得比较快。

第二种途径是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调解申请是有期限的,劳动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第三种途径是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第四是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最后一种途径是监察举报投诉。《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据此,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本文案例均为化名)

文/常萌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韩世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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