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
澎湃新闻 2022-01-12 20:22

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南京市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1月12日,记者从南京市政府官网获悉,近日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简称《实施办法》),从房源筹集、支持政策、供应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着手,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所谓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南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

按照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公布的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南京市计划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的方式,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发放租赁补贴25万人,让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惠及不少于50万户家庭和个人。

按照《实施办法》,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当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30至60平方米为主。对于办法实施以前已建成或者已立项的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管理的,建筑面积可以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

认定机制方面,江北新区、各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发放项目认定书,认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有关手续,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支持政策方面主要包括土地支持、税费支持、财政和金融支持。

土地支持上,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的,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每期等额、最多三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均不补缴土地价款。

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以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

税费支持上,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简易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财政和金融支持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现有经费渠道,予以补助。金融机构可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低成本、长期性的稳定资金支持。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关机构按年度或者适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化租赁住房评估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租金标准按不高于评估租金的九折确定,租金年度涨幅不得超过5%。

同时,承租人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3年。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至2021年底,南京市已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94个,共计4.1万多套(间),租赁补贴累计发放约25万户、26亿元,努力实现不同群体对“一张床”、“一间房”和“一小套房”的安居需求。

编辑/崔心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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