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集团食言巨额增持被通报批评
中新经纬 2021-11-22 20:57

中新经纬11月22日电 上交所披露纪律处分决定书,因未完成巨额增持计划,包钢集团被通报批评。

上交所指出,经查明,2020年5月7日,包钢股份披露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增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显示,控股股东包钢集团拟于公告披露之日起12个月内增持包钢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20亿元、不高于40亿元。

2021年4月30日,包钢股份披露控股股东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告称,包钢集团在上述期限内合计增持2.22亿股,增持金额2.5亿元,完成增持计划下限的12.5%,增持计划未能完成。公告同时披露,由于未能按计划筹措到资金,包钢集团经慎重考虑决定终止本次增持计划。

在包钢集团披露增持计划前后(2020年3月9日-2020年7月7日),包钢股份股票收盘价格持续低于1.2元/股,最低曾跌至1.05元/股。

2021年6月16日,包钢股份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计划替代方案公告》称,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方稀土)计划自7 月5日起的3个月内增持8亿元包钢股份股票。9月3日,包钢股份披露控股股东增持结果公告称,上述新的增持计划已经完成。

上交所指出,包钢股份控股股东面向全市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是其向市场作出的公开承诺,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尤其是在披露增持计划公告前包钢股份股票价格较低,存在面值退市的风险,控股股东在此期间披露增持计划,将对全体投资者判断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产生较大影响。

上交所指出,包钢股份控股股东理应根据自身资金状况与履行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增持方案;一旦披露增持计划公告后,应妥善落实资金安排,按照对外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控股股东向市场披露20亿元的巨额增持计划,但未能按照对外披露的增持计划公告实施增持,实际增持完成率仅达增持计划下限的12.5%,与前期披露存在较大差异。控股股东未完成增持计划,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

包钢集团回复异议称:一是此次未能按期完成增持计划系前期融资方案未能按照计划予以实现,造成包钢集团资金紧张。二是为减轻对市场造成的影响,控股股东与其控股子公司北方稀土共同增持8亿元公司股票。

上交所认为申辩理由部分成立:一是融资方案未能按计划实现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控股股东应当结合自身资金实力与履行能力进行充分评估,合理确定增持方案。在相关融资方案出现问题后,应当妥善安排资金调度,及时寻求替代方案,以备增持承诺的履行。融资方案未能按计划实现并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处分的合理理由。

二是经查明,包钢集团与控股子公司北方稀土在事后作出替代方案实施增持,并有效予以执行,合计增持金额达到10.5亿元,占原增持计划下限的52.5%,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前期增持计划未履行带来的不良影响,对此可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新经纬APP)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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