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铁事件各打五十大板引争议,律师: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行政违法
中国新闻周刊微信号 2021-09-03 15:00

近日,女乘客郭某在西安地铁上被地铁安保人员陈某某强行拖拽出车厢,导致郭某身体大面积裸露的视频在网络流传,引发公众极大关注。

9月2日,西安市纪委、市公安局发布调查通报称,乘客郭某与乘客陈某在地铁车厢内发生口角和轻微肢体冲突,地铁保安员陈某某到场制止双方冲突,要求两人下车,郭某拒绝下车,陈某某强行拉拽郭某下车,造成郭某部分身体暴露。经查,郭某扰乱公共秩序,陈某某处置方法简单粗暴,存在拖拽行为,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停职处理。

当日,央视新闻官方微博对此通报发表评论称:“西安市通报引发舆论争议,此事不能‘各打五十大板了事’。保安是否有权将女乘客强行拽下车?如此回应,谁能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简单粗暴’的事?既然通报提及女乘客扰乱治安‘情节轻微’,就说明保安强行拽其下车的举动并无必要,那么‘不违法’的依据是什么?”

对于西安地铁拖拽事件引发的持续争议和关注,中国新闻周刊采访多位法律从业人员,从保安的权责边界、是否违法以及事件争议焦点等方面进行解读。

视频截图

非常恶劣且罕见的场景

本事件中,保安陈某某的权责边界是公众讨论的核心。北京律师协会刑诉法委员会副主任彭逸轩认为,陈某某将自己维持秩序的劝离责任演化为执法权了,“他把自己从一个服务人员变为执法人员了,但实际上他是没有执法权的。”

“这种抱着拖拽,有点类似于大人对待小孩那种整体给抱起来的带离方式,对女性来说,确实是不合适的。”彭逸轩称,从现场视频来看,明显失当的行为导致的后果对郭某造成了侮辱,这种不当履行职务的过程,虽然没有主观故意,但是事实上,将女乘客从座位上以大面积身体接触的方式拖拽出地铁,无论是针对女性还是男性乘客,都是不妥当的。此外,地铁外,在郭某已经需要打马赛克的暴露程度后,仍对其进行“抬手抬脚”式的带离,在当代社会生活中,是非常恶劣且罕见的场景。

此外,地铁安保人员是否具备调查能力和权限是本事件的另一核心,彭逸轩解释,从视频来看,在两位乘客有纠纷的情况下,保安陈某某单一对郭某进行的强制行为是先入为主的,因为在此之前,陈某某既没有查看监控,也没有充分的时间来了解情况,“他(陈某某)主观性还是比较强的,他认为他已经搞清楚了,郭某是过错方,实际上他没有调查能力和权力。”

北京市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前警察潘利勇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失当,作为协助维护治安的力量,保安没有执法权,若需要强制带离或对人身进行控制,保安应及时报警,由警方处理。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等。

潘利勇表示,除非出现紧急、必要情况,例如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等,否则我国明确禁止保安员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从视频来看,女乘客的行为并未达到这种紧迫的程度,所以保安用肢体接触方式拉扯女乘客是不妥的,更不要说造成女乘客部分身体裸露。”潘利勇强调,保安员另一不妥之处,也是公众质疑的另一要点,即保安员不能只带离女乘客。对于在公共场所发生双方或多方纠纷的,如果通过劝导方式无法制止,应该立即报警,警察会将各方当事人带到执法办案场所调查处理。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同样表示,本事件中,乘客的纠纷紧迫程度未影响列车安全,保安在劝阻不能的情况下,可立即报警,通知警方执法,而保安本身并无执法权,不能对乘客进行强行粗暴拖拽。

范辰认为,陈某某造成郭某身体大面积裸露的行为已经超出法律授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应给予保安治安处罚,行政拘留、罚款。

罕见事件的引导意义

“整个逻辑下来确实是各打五十大板的意思。”彭逸轩解读,西安市公布的通报内容逻辑首先讲郭某有错在先,保安陈某某履行职务,履职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但后来郭某自行离开也没有强烈要求处理陈某某。

西安市通报中的“尚不构成犯罪”成为发出后最大的争议点。彭逸轩认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其涉嫌行政违法,因为从客观上造成了对女乘客郭某的侮辱,且不当履职的行为在公共场合造成了恶劣影响,从目前视频和通报内容来看,行政违法行为较为明显。

此外,彭逸轩表示,陈某某的行为也涉嫌侵犯郭某的人格权,郭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地铁公司进行民事索赔,但因为西安地铁事件的罕见性,所以地铁公司和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和数额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这次不处理妥当,以后不管有没有执法权,都强行‘执法’,这就是私刑,是家法了。”彭逸轩说。

“保安不能采取暴力行为,他甚至没有权力去接触到人家的肢体。”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荆表示,除了保安行为已经越权外,在后期拖拽导致郭某已经大面积裸露的情况下,即使是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也不会继续贸然强行实施肢体接触,这造成了对郭某的侵害。

“这次西安的通报应该给公众一个明确的表达,并对事件各方行为做明确定性。”张荆认为,从视频来看,陈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涉嫌强制猥亵。而乘客应该遵守何种规则,保安只能进行协助,应由警方做明确声明,这对于此后各地地铁的工作是有引导意义的,“陈某某、郭某、老人陈某、抬腿的男乘客、拍摄视频甚至导致无码视频流传的围观者,都是需要对其行为进行定性的,文明国家是不鼓励用私刑解决问题的。”

张荆表示,对于这种罕见的恶性公共事件,若在通报中简单描述,无行为定性,将可能导致模仿,导致女性群体的内心焦虑,增加不安全感。

此外,对于声明中称陈某某“行为粗暴”持续拖拽导致郭某大幅裸露的过程中是否构成身体损害也是张荆认为通报中应声明的内容。是否做了伤情鉴定?达到何种伤情?伤情是否构成故意伤害?均应明确回应公众关切。

“即使像通报里说的,保安受的培训不够,也是能作为量刑时予以考量的因素,而不能作为免刑的理由。”张荆强调,不能用正当理由,行破坏社会有序管理、侵害人身安全的行为,若对暴力行为不加定性,容易让围观群众也加入到这种集体无意识的暴力行为中。

潘利勇则表示,陈某某不构成犯罪,其是在履行职务,且客观上没有对郭某实施猥亵行为,只是在拉扯过程中导致女乘客衣服脱落,不是故意想脱其衣物。

因此,潘利勇认为,陈某某可能涉嫌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但是不宜用刑事法律评价其行为。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保安可能过于胆小,担心被责怪不尽责,没有表现出权力的傲慢。而通报中没有提及女乘客是否受伤以及何种程度伤情,所以暂时不用考虑故意伤害罪。

对于强制猥亵罪,潘利勇认为,这要求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性自由、性尊严的故意,虽然保安履职行为明显失当,但是不能认为他有故意侮辱、猥亵女乘客的故意,且因主观动机具有正当性,所以也不评价为寻衅滋事罪。

“我认为应该对保安员体现一定的容忍包容,如果他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潘利勇认为,女乘客确实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应该由保安公司承担责任,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微信号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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