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才落户政策延期3年,6月1日起执行
​中新经纬 2021-06-01 09:20

5月31日,南京市公安局网站发布《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暂行)》(下称《实施办法》)。南京市公安局表示,此次办法调整了政策有效期,将原有的一年有效期修改为三年。

《实施办法》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四)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南京市公安局介绍,此次办法的调整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调整了文件名,将我市近3年内出台的人才落户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明确文件名为《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暂行)》。二是整合了人才落户适用范围,将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人员纳入人才落户的主体政策范畴。三是放宽了人才落户的随迁政策,在原有随迁政策的基础上,对高层次人才的随迁政策进一步予以放宽。四是优化了技术技能人才申请受理模式,由原来的“人社认证、公安受理”调整为“公安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审核”,进一步简化程序,便利群众。五是调整了政策有效期,将原有的一年有效期修改为三年。

南京市公安局表示,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一方户口已在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高校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另一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也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随迁应按照先家庭户后单位集体户再人才集体户的顺序落户,落户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的,需家庭户户主或单位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书。随迁未婚子女、配偶的,需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婚子女应当同时提交本人未婚承诺书,所持户口簿上婚姻状态应当为未婚。

南京市公安局表示,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办理落户。

南京市公安局指出,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中新经纬客户端注意到,2020年2月,南京市公安局网站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的通知》,该实施办法提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含留学归国人员);(二)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三)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该实施办法明确,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随后,2020年4月,南京市公安局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并解读称,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两类人群:一是本科学历人员,二是大专学历人员。对于本科学历人员,将落户年龄上限从40周岁上调至45周岁,其他仍按照《关于继续实施<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落户要求不变。对于大专学历人员,将落户年龄上限设定为40周岁,正在我市缴纳且已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的,可以申请在我市落户。(中新经纬APP)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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