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安徽阜阳一女子因谐音“生男”欲改名被拒引热议 成年人能否更名?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12-06 20:03

12月6日,一则女子名字谐音“生男”欲改名被拒的消息引发关注。11月15日,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称,称其性别女,名胜男,谐音“生男”,因为名字从小遭受到同龄人嘲笑,上学期间曾因名字遭受校园欺凌,在社会上参加工作常被混淆性别,遭受外界言语暴力及心理压力,故申请改名。阜阳市政府回复表示,根据阜阳市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相关规定,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但该女子姓名不在变更范围内,故不予变更。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查询看到,此前也有多起申请改名被拒绝的案例,有人提起诉讼,有法院驳回诉讼,也有的法院在二审中撤销原判,撤销行政机关不同意变更名字申请的通知书。有律师表示,公民享有姓名权,实践中有部分更名限制,户籍管理部门对于改名可以结合实践进行管理,但是管理方式、尺度也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避免限制、缩小公民合法权利。

安徽阜阳一女子申请改名被拒引热议

据领导留言板显示,11月15日,安徽阜阳市颍州区一女子自称名胜男,谐音“生男”,该女子称,她自小生活在农村,出生于重男轻女的旧时代,因为名字从小遭受到同龄人嘲笑,上学期间曾因名字遭受校园欺凌,不男不女变性等传言屡禁不止。女子称,“我是名年轻的女性,在社会上参加工作常被混淆性别,本人长期遭受外界的言语暴力与心理压力,现依法申请改名。”

女子表示,她查询过改名相关条例,对于符合姓名或姓名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可以变更,女子认为她的名字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我国自古有性别之分,从古至今人们的社会认知里,男便是男性,这也造成了本人名字在使用中经常被性别混淆,进而引起麻烦,使大家对我的性别认知也出现了障碍,不仅扰乱了性别秩序,还扰乱了市民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违背社会伦理道德”。

女子反映称,户籍室人员以全市有多个名带男的女性都没改名字为由拒绝她,但她查询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发现今年修订版中已经取消了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变更姓名严格审批这一条。女子称,她承诺更正名字后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其他不便均自己承担。

12月2日,阜阳市政府回复表示,根据阜阳市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四十条:“〔姓名变更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学龄前儿童;(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您的姓名不在变更范围内,故不予变更。

此事在网上也引起了关注,有网友评论称,身边有朋友都改过名,没有想到改名会这么麻烦。也有网友称,各地规定不同,有的地方规定了可以改名的条件,而该女子不符合条件。

有公民申请更名被拒后诉至法院 法院驳回上诉

公民改名有哪些条件?是否可以随意更改自己的名字?12月6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查询了裁判文书网,近三年的部分判例显示,有的更名申请被拒绝,有的被拒的更名申请经法院判决被撤销。

2018年7月发布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显示,方某波向营山县公安局提出更名申请,但却被不予允许,方某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方某波作为一名合法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为维护社会管理的高效、有序运行,营山县公安局认为其更名申请不符合现行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户政管理的有关情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因而方某波认为营山县公安局不同意其更名登记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南充中院二审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上诉人方某波向被上诉人营山县公安局递交申请,以现用名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遇到重名,在工作中遇到投诉,给自己的正常生活以及工作带来不便为由,请求对其姓名进行变更,营山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答复,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制定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对其申请变更不予同意。

另查明,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制定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法院认为,虽然《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公民改变自己的姓名,亦应当依规进行。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制定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系为进一步规范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是现行有效的户口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居民可以变更姓名的五种情形。但本案中,从上诉人的申请看,不符合该五种规定的情形,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更名请求不予同意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有案例显示 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更名被拒的通知书

判决书显示,也有公民申请更名被拒绝的通知书被撤销。裁判文书网今年6月发布的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显示,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廖某泉向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申请将名字“廖某泉”变更为“廖某龙”,理由为自愿申请变更姓名。2018年3月7日,被告作出《户籍事项审批结果通知书》,认为申请变更姓名理由不正当,不符合户籍管理登记规定,不予批准。原告不服,诉至法院。原审法院驳回廖某泉的诉讼请求。

廖某泉上诉称,要求更改名字并不是个人喜好随意改名,而是从小就有的意向,只是一直没有更改成功。上诉人从来没有受到任何处分,社会关系稳定,改名不会对上诉人的社会关系有所影响。被上诉人越秀公安分局答辩称,广州公安依法受理原告姓名的申请,上诉人提出其申请变更姓名的理由及依据不正当,理由不充分,随意变更姓名不利于社会管理,不利于维护与申请人有关的长期稳定的社会关系。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分析,首先,上诉人依法享有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可能因其登记姓名与他人重名、名字中存在生僻字等不利于日常生活,或因情感、心理、文化素养的变化,对于其登记姓名不满意等原因,需要变更姓名,因此,法律赋予公民依法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本案中,上诉人一直希望变更姓名,本次申请变更姓名,是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尊重。

其次,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行使变更姓名权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进行审查认定。姓名对于维护社会关系稳定及交易安全亦具有重要作用,上诉人在行使变更姓名权时除应遵守户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遵守民事行为的基本法律原则。

再次,被诉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自愿变更姓名理由不当,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自愿变更姓名的理由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更改姓名存在不正当目的,更改姓名恶意低俗、恶意与他人重名、为逃避刑事、民事责任更改姓名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侵犯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被诉决定不予批准上诉人变更姓名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撤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作出的《户籍事项审批结果通知书》。责令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上诉人廖某泉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此外,2017年6月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郑某长因名字与关云长姓名相似,经常被他人比较取笑,导致学习、生活、工作等诸多不便,已严重伤及本人感情,且原告本人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变更姓名。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认为郑某长申请改名的理由不充分,不同意其改名的申请,一审判决驳回郑某长的诉讼请求。郑某长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作出不同意的回复,显然依据不足。法院判决撤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分局不同意上诉人郑某长变更名字申请的回复;责令被上诉人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分局30日内重新作出回复。

律师说法:公民有权改变姓名 户籍管理部门可结合实践管理

对于姓名变更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公民享有依法更改姓名的权利。但是前提是“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至于依照什么规定,《民法通则》并未明确说明,可以做通俗理解,即《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赵良善介绍,《民法通则》赋予了公民依照规定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实践中常见的更名限制为:未成年人改名需要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离异子女的改名流程上相对复杂,比如需征得另一方同意等;服刑犯罪分子,服刑期间原则上是不允许改名等。除此之外,原则上,公民是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改名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办理申请和登记,名字的内容不违法法律即可,对于更名的次数并无法律作出限制。

赵良善表示,户籍部门作为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要求受理公民的改名要求,不能无正当理由拒绝公民的更名请求,亦不能在法律已有的框架内设置阻碍或者设置限制性条件,户籍管理部门对于改名可以结合实践进行管理,但是管理方式、尺度也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避免限制、缩小公民合法权利。对于暂不宜更名的公民,例如犯罪分子、无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应该明确告知,待不宜更名情况消失后,可再行办理。

赵良善说,公民依据的《民法通则》请求行使更名权利,地方行政机关多以地方法规处理。如果两者出现冲突或者规定不一致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法律效力显著高于地方性法规,应当优先使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即支持公民所依据的法律。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据介绍,改名权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韩骁介绍称,改名不是意味着可以随便更改,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调整姓名权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是相关法律的细化,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并不冲突。

“如果认为行政机关不受理其变更姓名的申请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可以就此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通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维护其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北京青年报独家所有,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郭琳琳
编辑/付垚
校对/杨波

相关阅读
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被撤销后 又收到一份一模一样的《决定书》
扬子晚报 2024-06-12
海外购引诈骗电话骚扰 法院如何认定?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4-06-06
破坏游戏匹配平衡和未成年人防沉迷保护机制 游戏“代练”公司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治日报 2023-04-26
离婚后母亲想让女儿跟自己姓 这事法院裁定驳回
扬子晚报 2023-02-16
工人日报刊文:“招弟”改名,不该障碍重重
工人日报 2022-11-10
一碗杀猪粉引发的商标权之争 湖南高院:未经许可使用在先标识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报 2022-11-07
南京大牌档再胜诉商标权官司,各地“大牌档”是否都得改名?
澎湃新闻 2022-09-20
南京大牌档再胜诉商标权官司,各地“大牌档”是否都要改名?
澎湃新闻 2022-09-20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