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苑|“老赖”总耍赖怎么办? 法官:“追加被执行人”治他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9-24 16:25

在遇到纠纷时,打官司往往是老百姓最后的“绝招”。可即便胜诉了,很多狡猾的被执行人也会千方百计隐秘、转移财产。这时“追加被执行人”就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但很多人却不懂其中的“窍门”,致使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多数被驳回或撤回。

9月24日,北京丰台法院召开“关于追加被执行人审查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三年来追加当事人基本情况,并结合典型案例作追加被执行人案件相关法律提示。 

追加被执行人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丰台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郭俊宝介绍,追加被执行人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该制度在反制规避执行、迅速实现债权、减轻当事人诉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但从数据和裁决结果上看,由于该类案件审查标准严格,且申请人对追加被执行人程序的基本原则、法定情形等理解有偏差,致使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多数被驳回或撤回。

据了解,丰台法院执行局审查裁决组近年来共受理1320件追加被执行人案件,2017年受理165件,2018年受理354件,2019年受理497件,2020年上半年受理304件,受理追加类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该院经调研分析后发现,裁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共493件,追加成功比为37.3%。从追加成功的各种情形来看,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成功率相对较高。

追加被执行人的7大误区

“在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中,哪些主体能被追加、依据何种理由来追加,有些申请追加人存在认识、理解上的误区”。

发布会上,丰台法院执行局法官赵乾介绍到,追加成功的常见案件类型主要分为七种:一是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二是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三是抽资出逃的股东;四是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五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六是分支机构的法人;七是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

“申请人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符合当前执行方面法律、司法解释,即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申请追加”,丰台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郭威提示到,“而不是想当然去追加配偶、法定代表人等作为被执行人,这些不符合法定情形”。

这些主体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郭威介绍,首先,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对于为什么不能这样做,他解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应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

但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另外,申请执行人也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近亲属或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有明确、具体的线索表明被执行人可能对第三人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该第三人发出冻结裁定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其次,还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工作人员为被执行人。

郭威表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工作人员不属于当前执行方面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股东则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自然人或法人。申请执行人在追加时应严格区分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人员。

需要指出,虽然不能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等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其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但可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实施限制消费措施,也可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被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另外,对执行担保人、被执行公司的分支机构、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投资人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裁定直接执行,不应通过执行追加程序解决。

法官表示,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或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不得将担保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要区分执行担保人和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情形,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可以裁定执行,而书面承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需要通过执行追加程序。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上述情况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无需通过执行追加程序。

最后,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母公司为被执行人。

郭威介绍,母公司是指拥有另外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和母公司都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连带。申请执行人在追加时应区分子公司和分公司,若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符合法定情形的,则申请执行人可通过前述追加股东的程序予以追加。

追加被执行人需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追加人的基本情况,执行案件的案号、执行情况,以及追加被执行当事人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并附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2、相关证据材料;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另外,当事人在填写送达地址时,可选择微信、电子邮件、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传真等电子送达方式并确认接收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地址,从而便利当事人接收诉讼材料和相关文书。

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材料、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第三人的书面承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等证据以证明其追加事实和理由成立。

追加裁定已作出 后续怎么推进?

赵乾解释,需要分成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追加裁定已作出,尚未生效,需等待该追加裁定是否进入复议程序或是否进入执行异议之诉,若该追加裁定进入复议程序或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则该追加裁定不发生效力。

第二种是追加裁定已生效,申请人需持生效裁定联系执行实施法官,沟通后续执行被追加人事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已足额出资 还能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郭威表示,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只要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可以追加该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与该一人股东是否足额出资无关。

文/王浩雄

编辑/叶婉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