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召开了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10个横跨民事、商事、刑事、执行等业务类别的典型案例,具体内容涵盖车牌购买、信用卡诈骗、义务帮工、单位招聘、网络购物、合同纠纷、重复诉讼及楼道安全等领域。
发布会上,房山法官结合自己承办的典型案例,分别介绍了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的裁判思路,并提醒大众,既要提高法律意识,也要适当维权,不能重复诉讼滥用司法资源。
意图“谋小利”而“发大财” 一男子薅平台羊毛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1月,被告人赵某通过淘宝刷单群了解“云闪付”信息(“云闪付”是中国银联建设、维护运营非现金收付款移动交易结算工具),赵某通过互联网购买他人“云闪付”账号,用账号所捆绑的银行卡号、手机号、用户姓名等信息,以持卡人的名义,通过参与“云闪付”签到、扫码消费、转账的方式获利。
赵某被抓获后,民警在其暂住地内起获赵某用于登陆“云闪付”账号的20部手机。截至案发,赵某供称自己获利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收买刘某、唐某、郭某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该行为已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赵某同时使用多部手机分别登录他人“云闪付”账号刷单,已具有一定规模;与其“上家”配合操控他人账号虚构交易,已形成了分工配合的利益链条。
最终,丰台法院以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随着手机等移动终端逐步普及,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支付平台迅速走进大众的生活。
网络支付平台的兴盛需要用户活跃度的加持,伴随而来的是以操作、利用平台规则“薅羊毛”的新型犯罪案件。
就此,丰台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吴恬提示说,许多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发现支付平台发放的“福利”后,意图“谋小利”而“发大财”,使用多种手段肆意“薅”平台的羊毛。
该案中,被告人看似“辛苦”赚取“劳动报酬”的“网络刷单”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破坏了用户对网络平台的信任,破坏了健康的网络营商环境。
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公司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某小区业委会与北京甲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该公司进行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明确约定了业主应承担的物业费项目及价格。乙系该小区业主,未缴纳2017年至2018年的物业费和2018年的垃圾清运费。故北京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支付欠付的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
丰台法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
案件调解期间,乙表示愿意缴纳物业费和垃圾费,但北京甲公司不同意,要求被告一并缴纳供暖费。经调解员解释供暖费应当另行起诉后,该公司依然坚持拒绝领取。
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甲公司与乙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该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北京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乙亦应按期足额交纳物业费和垃圾费,现乙表示同意交纳,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舒翔提示: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合理调解方案,致使不必要的诉讼程序启动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根据其滥用诉权的部分所占比例,判令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该案原告不当拒绝合理调解的行为反映了当前部分当事人将司法诉讼作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激化当事人矛盾,增加当事人诉累的现状。
滥用司法 顾客重复起诉商家被法院驳回
刘某某在某餐饮公司购买有机礼盒月饼十盒,每盒单价268元。
在刘某某购买前,该公司员工给刘某某发的宣传单中宣传该商品低糖少油,刘某某购买后经查询得知该商品不是低糖少油商品,宣传与实际不符。
故刘某某以某餐饮公司存在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由,要求其按照货款三倍标准支付赔偿金8040元。
经查,在提起该案诉讼之前,刘某某已经以某餐饮公司为被告,就涉案商品提起退还货款并按货款十倍标准支付赔偿金的民事诉讼。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重复起诉的,法院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判断后诉与前诉是否重复,应从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方面分析。
经调查,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涉案标的均为金钱给付行为,诉讼请求均为请求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故刘某某提起该诉的行为构成重复起诉,依法裁定驳回刘某某的起诉。
民主庭法官解读: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以相同当事人、相同事由和相同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予驳回。
近年来,职业索赔群体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重复起诉滥用司法程序,甚至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屡见不鲜,不仅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中禁止滥用权利的要求,不利于公序良俗的维护,并且严重困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扰乱了正常的营商环境,同时也侵占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实习生 王芊润
文/王浩雄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