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 渤海财险支公司及员工被罚13万
中新经纬 2020-05-25 17:13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25日,中国银保监会涪陵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及员工被罚13万。

来源:银保监会官网

涪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罚单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涪陵银保监分局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涪陵银保监分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2019年3月至6月,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645笔,合计支付236412.47元。

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张琳羚,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该公司相关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减轻、减免处罚:一是公司规模小,未恶意扰乱市场;二是公司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精准完成对口扶贫任务;三是积极配合调查;四是及时整改消除不当行为,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内部处罚;五是公司面临经营亏损,无法承受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涪陵监管分局经复核认为:该公司规模小且未恶意扰乱市场、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精准完成对口扶贫任务、公司经营亏损无法承受处罚等均不是法定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内部处罚,构成从轻处罚情形,已予以考虑。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涪陵监管分局表示,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对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罚款1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张琳羚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涪陵监管分局指出,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文/中新经纬APP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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