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7岁儿童水上乐园深水池嬉戏时溺亡 水上乐园经营者获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11-20 14:08

在经营水上乐园过程中,陈某聘请没有资质的人从事救生安全工作。陈某作为安全员及教练员在营业期间离开,后强强(化名)在没有成人和救生员陪护的情况下在水上乐园深水池嬉戏时溺亡。11月2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6月,陈某承包经营水上乐园,同时聘请没有执业资格的余某等4人从事大集水上乐园的救生安全工作。2018年8月的一天下午,陈某作为游泳场的安全员及教练员在营业期间离开,7岁的强强在没有成人和救生员陪护下进入大集水上乐园深水池嬉戏,造成强强溺亡的后果。

案发后,陈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庭审中,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他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陈某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法院认为,陈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以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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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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