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去世,孤儿寡母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房屋最终遭拍卖。偿还完债务后,各继承人却对剩余房屋拍卖款的分割意见不一,导致法院无法发放剩余拍卖款。
北京青年报记者11月5日获悉,北京通州法院审结了该起因房屋拍卖款分割问题而引发的祖孙三代对簿公堂的继承案件。
张女士与刘先生婚后购买了坐落于通州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并向银行贷款118万元。2017年5月,刘先生不幸因意外离世,独自抚养孩子的张女士很快即无力独自偿还贷款。
2018年1月,银行申请仲裁,要求张女士及其女刘某、刘先生的父母偿还银行贷款及各项利息并获得仲裁机构的支持。因张女士等人无力履行仲裁结果,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结果。
法院最终依法拍卖张女士与刘先生购买的房屋,并使用房屋拍卖款执行了该仲裁结果。
因房屋购买较早,房屋增值较多,偿还各项债务后仍剩余拍卖款100余万。但刘先生的各继承人却对拍卖款的分割问题发生争议,导致法院无法发放剩余拍卖款。
多方协调未果后,张女士及其女刘某一纸诉状将刘先生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拍卖款10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刘先生的父母,但其表示其现居住在外地,拒绝到庭应诉,对于拍卖款的分割问题拒绝调解,其中原因亦未道明。经过合法送达后,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该起纠纷。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张女士与刘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拍卖该房屋所得拍卖款亦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现刘先生已去世,上述拍卖款剩余款项应先分出一半归张女士所有,剩余款项作为刘先生的遗产由各继承人均等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剩余拍卖款中的50%归张女士所有,剩余50%则由张女士及其女刘某、刘先生的父母各继承四分之一。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通讯员 叶福勇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