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适当性原则”中消费者应该注意什么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5-23 16:23

一、关于“适当性原则”的相关规定

(一)《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二)《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从四个角度对保险产品适当性提出要求。

1、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产品的复杂程度、保险费负担水平以及保单利益的风险高低等标准,对本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

2、对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发挥优势推动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在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销售能力分级框架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以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为主要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

3、发现不合适让投保人终止投保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发现投保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一)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与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明显不符的;(二)投保人持续承担保险费的能力明显不足的;(三)投保人已购买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型保险,继续投保属于重复保险或者超额保险的。

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有关风险,并确认销售行为的继续是出于投保人的自身意愿。

4、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保存的形式签署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要求投保人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保存的形式,签署或者确认投保声明、投保提示书、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等文件,以及监管规定的相关文书材料。通过电话销售保险的,可以以签署投保单或者电话录音等方式确认投保人投保意愿。通过互联网开展保险销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方式确认投保人投保意愿,并符合监管制度规定。

二、消费者应该注意什么?

1.明确自身需求,正确选择产品

消费者应明确自己的保险需求,根据家庭保障、健康保障、财产保障等需求进行评估,以便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2.评估财务状况,适度选择产品

消费者应评估自己的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支出、负债等,确保购买保险不会对自己的日常生活造成过大压力。同时,也要评估自己持续缴纳保费的能力,避免因为保费过高而影响家庭财务稳定。

3.了解风险承受力,理性选择产品

消费者应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包括风险偏好、损失承受程度等,避免购买风险过高的产品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4.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慎选择产品

消费者选择保险时,首先充分考虑保险代理人或销售人员的资质和诚信度,避免遭受误导等,确保自己购买到真正符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投保须知、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确保自己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责任范围。

文/金仁甫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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