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7件“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
本批案例中恰恰在赔偿数额上存在悬殊,既有判赔高达数亿元的案件,也有仅判赔3万元的案件。判赔数额相对较低的案件,如何体现加大保护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说,提高损害赔偿数额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重要方面,但是并非其全部要义。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贯穿整个司法审判过程,既涉及赔偿数额的依法提高,又涉及侵权行为的准确认定,还涉及侵权责任的有效落实。加大保护力度不仅要“判得高”,更要“认得了”“停得住”“能判赔”。
首先要“认得了”。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是认定和规制网络环境下侵权新形态的典型案件。该案依法认定通过创建微信群等交易平台,以提供“信息匹配”居间服务为名组织被诉侵权种子买卖交易的平台经营者,实际实施了种子销售行为,体现了司法对网络销售侵权种子的违法行为新形态的及时回应与有效规制,凸显了人民法院全链条、穿透式保护品种权、有效激励和保障农业科技创新的司法导向。无论侵权人穿上什么样的“新马甲”,人民法院的“火眼金睛”照样认得出。
其次要“停得住”。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社会公众一般比较关注的是数亿元的判赔额,但该案更大的亮点是停止侵害判项具体履行方式的细化和裁判执行力的强化。该案判决中“判决如下”之后的内容长达十余页,把停什么、怎么停、停到何时、不停的后果,甚至停止侵权过程中需要用到的承诺书模板都一一详述罗列、清楚明了。让侵权人“知道怎么停,也明白不停不行”,是让停止侵权责任落地的关键一招。
最后要“能判赔”。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明确许诺销售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不以实际销售为前提,这就给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关口前移提供了有力支持,让权利人在侵权销售者尚未实际销售或者难以证明其实际销售的情况下就能获得救济,真正体现了“有损害就有救济”“有侵害就有赔偿”的基本法律原则。
在“认得了”、“停得住”、“能判赔”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会根据在案证据情况,综合考虑知识产权价值、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等多方面情况,科学评估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最终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他说,赔偿数额的确定关键是实事求是,知识产权价值高、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巨大,当然应该“高判赔”;对技术创新程度一般、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也并不严重的,则可相应“低判赔”。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樊宏伟